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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湖寮镇山子下村龙岗村属下集体土地的公告 埔府〔2018〕56号
来源:县国土局  时间:2018-06-08 09:21: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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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府〔2018〕56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湖寮镇山子下村
龙岗村属下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54号)文件批准同意,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湖寮镇山子下村、龙岗村属下共2.3976公顷的集体土地,作为大埔县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埔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大埔县2017年第二批次(龙岗、山子下村)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单位及征收面积:湖寮镇山子下村属下山一、山二、山三、山四、山五、山六、山七、山八、坳下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2.3929公顷;龙岗村属下圳一、圳二、圳三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0.0047公顷,征收总面积共2.397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按《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埔府〔2016〕123号)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助按《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湖寮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埔府〔2016〕124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1.货币补偿。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评估确定;2.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留用地由县规划部门统一规划。(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请于2018年7月4日前到大埔县国土资源局湖寮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登记和各项补偿核对手续;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联系地址:湖寮国土资源所,湖寮镇政府大院内,联系人:黄伟宁,联系电话:5556812。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后,自征收单位付清各项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自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及其他附着物,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处理的,视作废弃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清理。
  八、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依法征收土地。
  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文件(粤府土审(01)〔2018〕54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十一、本公告期限为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