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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决定公告 埔府〔2018〕60号
来源:县国土局  时间:2018-06-08 09:40: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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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2018〕60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决定公告
 
  为做好大埔县2017第四批次城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大埔县高陂镇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本府决定对大埔县2017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征收范围内的部分房屋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大埔县2017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
  二、征收范围:详见《大埔县2017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位置图》。
  三征收机关:大埔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埔县国土资源局、高陂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大埔县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埔县高陂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埔府〔2013〕139号)部分内容的通知》(埔府〔2017〕50号)和《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高陂镇规划区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埔府〔2014〕90号)的规定执行。
  六、征收签约期限:从2018年6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
  七、本公告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大埔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大埔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