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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埔县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12-28 17:03: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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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埔县城是我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居民住宅多,人口密集。为防治噪声、大气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各种鞭炮、电子爆竹、拉炮、摔炮、烟花、火箭、魔术弹、鱼雷、地老鼠等)。禁区范围包括:禁区范围包括:东起坳下沿S221新线至陈牙陂路口;南起坳下S221新线路口,以南环路为界至葵坑口,山仔下村第一重山内至双坑口;西起仁和大桥进入城区至黄腾坑双髻山路口(含博物馆、游客中心、锦秀山水城居民小区),双坑口;北起仁和大桥,河头村下坜村第一重山内,燕坑北岭移民村,岭下村第一重山内,至陈牙陂S221新线路口。
  第二条  大埔县公安局、大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大埔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埔县环境保护局、大埔县房产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学校,湖寮镇及各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尽职尽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本规定顺利实施。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罚:
  (一)在禁区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指使人、教唆人,由县公安机关分别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五条  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违反本规定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款项由监护人承担,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按本规定第四条进行处罚外,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止,劝阻不听的可向执法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执法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由大埔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19年1月16日起施行,2009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在大埔县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