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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大埔县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再次征求意见稿)公示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9-01-11 11:2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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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县经济不断发展和县城城区扩容提质,人民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得到不断提升,我县于2009年制定的《关于在大埔县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期望要求。为消除火灾、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防止噪声和环境污染,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县公安局组织湖寮镇、县安监局、环保局、城综局等多家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对禁区范围进行扩大,形成新修订《关于在大埔县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再次征求意见稿)。现将再次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即日起7天,公示期间,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有异议者,用书面形式向大埔县公安局反映。反映情况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如无异议,则按规定予以确定。
  联系电话:0753-5183252(大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附:《关于在大埔县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再次征求意见稿)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关于大埔县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再次征求意见稿)
 
  大埔县城是我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居民住宅多,人口密集。为防治噪声、大气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各种鞭炮、电子爆竹、拉炮、摔炮、烟花、火箭、魔术弹、鱼雷、地老鼠等)。禁区范围包括:东起坳下沿S221新线至陈牙陂路口;南起坳下S221新线路口,以南环路为界至葵坑口,山仔下村第一重山内至双坑口;西起仁和大桥进入城区至黄腾坑双髻山路口(含博物馆、游客中心、锦秀山水城居民小区),双坑口;北起仁和大桥,河头村下坜村第一重山内,燕坑北岭移民村,岭下村第一重山内,至陈牙陂S221新线路口。
  第二条  大埔县公安局、大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大埔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埔县环境保护局、大埔县房产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湖寮镇及各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尽职尽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本规定顺利实施。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罚:
  (一)在禁区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指使人、教唆人,由县公安机关分别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五条  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相关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按本规定第四条进行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追究行为人或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可向执法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执法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2009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在大埔县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