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 文书号: |
埔环罪移字〔2017〕第001号 | ||||
案件名称: | 电镀加工场所(何建业)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案 | ||||
处罚类别1: | —— | ||||
处罚类别2: | —— | ||||
处罚事由: | 2017年3月6日夜间,大埔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大埔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技术人员、梅州市环保局、大埔县湖寮镇派出所相关人员到大埔县湖寮镇双坑村原老碾米厂的电镀加工场所检查。经查:1、该电镀加工场所设有一条简易电镀槽正在电镀金属配件;2、该电镀加工场所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审批许可并投入生产,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3、该电镀加工场所未配套建有环保处理设施,电镀生产废水通过一条PVC管直接排到双坑下村打石窟小坑。4、大埔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技术人员对该电镀加工场所电镀生产废水排放口及上下游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17年3月9日出具的(大埔)环境监测(综)字(2017)第04号监测报告显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制标准。大埔县湖寮镇双坑村原老碾米厂的电镀加工场所(何建业)排放口废水六价铬超标51.60倍。 | ||||
处罚依据: | 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3月23日移送大埔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7日向大埔县人民检察院备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何建业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码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441422********0018 | |||||
法人代表姓名: | 何建业 | ||||
处罚生效期: | 2017/3/23 | ||||
处罚截止期: | —— | ||||
处罚机关: | 大埔县环境保护局 | ||||
地方编码: | 441422 | ||||
处罚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