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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扶持投资的若干规定
来源:招商局  时间:2012-04-25 15:34: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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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粤北山区跨越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的要求,以及县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大埔”的总体部署,鼓励扶持投资者来大埔投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陶瓷、其他工业、旅游、农业、文化产业投资资金,是指县境外资金和县境内企业投资的非搬迁性质全新项目投入的资金。

  三、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在我县注册的境外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指国税和地税总额,下同)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政策。

  四、2010年12月31日前工商登记注册的招商企业适用于《大埔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埔发〔2009〕1号);2011年1月1日以后工商登记注册的招商企业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陶  瓷

 

  一、用地优惠

  (一)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为限。私营企业、个人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陶瓷企业,一次性付清款项的按投资额大小给予适当优惠。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新建陶瓷企业,从纳税年度起5年内,第1年和第2年实际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实际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三)增资扩产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每亩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陶瓷企业。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新增加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二、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用电优惠

  新建陶瓷企业用电电价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执行,企业供电设施安装给予最大优惠,电力部门确保企业供电质量。

  四、用水优惠

  新建陶瓷企业免交企业用水增容费,优先提供安装企业所需的用水设施服务。允许限额以上的规模陶瓷企业使用自取水。

  五、名牌奖励

  获认定或评定为国家级名牌陶瓷产品及省级名牌陶瓷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创新奖励

  获中国陶瓷协会认定的技术产品创新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广东省陶瓷协会认定的技术产品创新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七、优待科技人才

  (一) 鼓励和支持陶瓷企业聘用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技术骨干、大中专毕业生。县人社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免收人事代理费、档案管理费。对实用型科技人才,经县人社局会同县科技局和广东省大埔陶瓷研究所共同确定,其人事关系纳入政府编制管理。

  (二)县政府每年拨20万元支持开办陶瓷职业学校或举办陶瓷工艺专业班,为企业定向培养优秀技术工人。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加强对陶瓷企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训。

  (三)深化陶瓷行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及时给予陶瓷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八、提供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要增强营销意识,积极开展优质客户的金融服务,主动为优质客户评级授信,支持陶瓷企业树立诚信形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九、整合瓷土资源

  (一)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等部门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瓷土资源开发、流通方面的监管,坚决打击违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二)鼓励、扶持陶瓷原料生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依法取得优质矿点,以提高原料生产的品位,提升我县陶瓷产品的质量。

 

第三章  其他工业

 

  本章所称的工业是指除陶瓷和水电以外的工业企业。

  一、财政扶持

  (一)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年度起5年内,企业依照税率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奖,第1年和第2年按实际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实际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降低运输成本、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二)新引进同等条件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直接投资的企业,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年度起5年内,企业依照税率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奖,第1年和第2年按实际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实际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降低运输成本、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三)加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公共研发平台,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国内外实验室(技术研发机构)落户大埔,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机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二、用地优惠

  (一)工业用地出让价及出让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直接投资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按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并根据“一企一策”的原则,在项目用地方面给予特别优惠。

  三、税收优惠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水电优

  (一)在我县投资的企业用电电价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执行。电力部门应确保企业供电质量,企业供电设施安装给予最大优惠。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3年内,在适当数额的总额内,县财政按生产用电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二)经县政府批准,允许用水量较大的企业自行取水,免收水资源费。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五、鼓励市场化建设企业聚集区

  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连片开发企业聚集区自行招商。连片开发企业聚集区的投资者,经县政府批准可享受本规定的全部优惠政策。

 

第四章  旅  游

 

  一、土地优惠

  (一)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按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相应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

  (五)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安排旅游开发建设用地。

  (六)在不改变土地类型、不破坏土地原貌的前提下,旅游投资商可选择土地征用、租赁使用或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获得旅游景区项目用地。

  二、扶持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可以享受如下优惠:

  1、投资商可在大埔县城城区范围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择符合星级饭店建设条件的用地兴建星级酒店,按国家土地政策以公开方式出让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属县政府及部门收取的行政性规费按下限收取(详见附件)。

  2、投资旅游企业用工,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积极协助投资商招聘劳务用工,并协助投资商组织培训。重点旅游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二)对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从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依照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奖,第1至第2年实际入库税金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至第5年实际入库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三)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按“一企一策”的原则,在项目用地、用水、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三、奖励政策

  县政府每年安排本级财政收入1%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发展农业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健身休闲旅游等专项旅游和支持建设星级酒店、星级农家乐、农家旅馆、青年旅馆、汽车旅馆等大众化旅游接待设施,以及旅游网站、旅行社等自助游配套设施与中介服务组织。

  (一)鼓励旅游区(点)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新获得国家2A级以上的旅游区(点)或国家级旅游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旅游示范点奖励5万元,2A级奖励5万元,3A级奖励30万元,4A级奖励100万元,5A级奖励300万元,由县级财政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兴建星级饭店,提高旅游接待服务能力。新获得国家三星级以上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三星级酒店奖励50万元,四星级酒店奖励200万元,五星级酒店奖励500万元。

  (三)为旅游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申请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

  (四)扶持旅游企业发展。挖掘有代表性的大埔特色小吃和风味菜肴,经过统一包装后形成完整的大埔特色菜系,在全县宾馆、饭店推介。对旅游餐饮企业挖掘、传承、提升大埔特色小吃和创新菜肴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创的小吃、点心、菜肴被评为全国名点、名小吃、名菜的,每种一次性奖励5000元;被评为广东省名点、名小吃、名菜的,每种一次性奖励3000元。由旅游、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卫生等部门牵头,制订大埔旅游推荐接待小吃店和旅游推荐接待特产商店规范标准,符合条件的由大埔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挂牌命名为大埔旅游推荐接待小吃店或大埔旅游推荐接待特产商店,自挂牌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奖励3000元。以上奖励金由县财政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五)奖励引客入埔的旅行社。对组织来埔客源较多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如下:年度组织人数达到500—2000人次的,奖励2元/人次;年度组织人数达到2001—5000人次的,奖励2.5元/人次;年度组织人数达到5001—10000人次的,奖励3元/人次;年度组织人数达到10001—20000人次的,奖励4元/人次;年度组织人数达到20000人以上的,奖励5元/人次;组织单团人数达到100—300人次,游客不在大埔住宿的,奖励3元/人次,游客在大埔住宿的,奖励5元/人次;组织单团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游客不在大埔住宿的,奖励5元/人次,游客在大埔住宿的,奖励10元/人次。所接外地旅游团队必须是在我县境内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景区(点)或在我县境内游览1个有门票收入的景区(点)和住宿1晚的旅游团队。

 

第五章  农  业

 

  一、财政扶持

  (一)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

  1、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农产品加工专项扶持资金,逐年提高农产品加工专项扶持资金所占比例。

  2、按照《农业法》的要求,财政对农业投入法定增长部分,除农口部门事业费等刚性支出外,80%以上用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3、财政支农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及基地建设;市拨科技三项经费和市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市拨乡镇企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

  4、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生产性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

  1、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享受省财政贷款贴息的扶持。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含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从2011年起连续5年,县政府每年安排适当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二、税收扶持

  (一)免征、减征部分税收。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为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

  4、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龙头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粤地税发〔2009〕19 号的规定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5、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实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企业购置并实际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项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扣。

     三、减免收费

  (一)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50%奖励给企业。

  (二)禁止收取管理费、资源费。禁止对竹木等资源型农产品非法收取各种管理费、资源费。

  (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报建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免除县及县以下除劳保费、白蚁防治费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报建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四)免收水资源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水和自有原料基地种植、养殖业用水,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免收水资源费。

  四、用地优惠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如企业安排在市产业转移园,又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条件的,可按市产业转移园区有关政策执行。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对以畜禽加工为主的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新办不进行非农建设的畜禽养殖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根据其带动能力和基地规模,县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投资农产品加工业,降低企业进入成本。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和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新办畜牧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五、其它

  (一)符合《 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1号)规定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经批准可自主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用绿色通道专用道口, 运输鲜活农产品时享受国家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

 

第六章  文  化

 

  一、财政支持

  (一)扶持优势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对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大埔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以下扶持:

  1、股权投资。探索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公司对文化产业注入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运营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与文化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投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奖励。对获得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文化产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文化产业进入基地(园区)从事动漫画、网络游戏开发、创意设计等政府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实际入库税金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税收优惠

  积极贯彻落实好《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的优惠政策。

  三、金融支持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及广东省文化厅与相关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规定,给予文化企业在金融方面的支持。

 

第七章  费用减免

 

  一、免收规费

  进入我县的投资企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不收取由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规费和部分有偿、技术服务费(详见附件)。

  二、减收规费

  进入我县的投资企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国土、规划、外经、建设、质量监督、卫生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由我县企业办理的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50%收取(详见附件)。

 

第八章  其他服务

 

  一、给予投资者车辆通行便利。投资者车辆在县内违章、违规按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从轻处理。  

  二、企业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三、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港澳商户,每一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一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县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可以协助办理。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县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四、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我县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可按其意愿选择县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一律免收择校费,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可按其意愿选择县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除择校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县招商局负责核实。

 

第九章  奖  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外投资者,由县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二、引资奖励。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招商项目落户大埔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除外,统称为“引资人”),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奖励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鼓励大额投资。对引进项目落户大埔的引资人,按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按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4‰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按5‰奖励。

  引资数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单位和个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

  (二)引资的界定。引资是指引资人将大埔县境外资金引入大埔,兴办符合本规定的陶瓷、其他工业企业、旅游、农业、文化等而形成固定资产(包括购买的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等)。

  (三)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到县招商局备案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项目建成后,出具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第2年度有效缴纳生产环节税收证明。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四)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引资人向县招商局申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以下材料:

  1、运转总体情况;

  2、外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引资人的证明;

  3、有资质且经县政府同意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当年纳税税票复印件和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奖励申报、审核与发放。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由引资人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奖励。引资人申报后,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单位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县人民政府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其他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引资人可选择较高的奖励标准,但不重复计奖。

  (六)引资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上市企业奖励。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直接融资。对挂牌新上市的县内企业,凭证监会回执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成功再奖励100万元。

  四、纳税大户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享受《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大户奖励政策。

  五、名标奖励。对评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及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在国外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国外的注册数,给予一个国外商标1万元的奖励。

  六、创新奖励

  (一)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二)企业新开发产品,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三)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课题研发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对获得县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课题研发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七、展位补贴和奖励

  (一)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签订80万美元以上(含80万美元)外销合同并履行完成的单个展位,给予5000元的财政补贴。

  (二)企业参加国(境)外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等,签订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外销合同并履行完成的,每期(次)给予10000元的财政补贴。

  八、财政贴息扶持。对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招商项目(企业)实行财政贴息扶持。具体标准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高级人才奖励。对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每人每年奖励10000元;对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的硕士每人每年奖励6000元、博士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对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高级技师职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规定有关财政扶持、补贴的具体数额和土地出让优惠等,与县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相衔接,不重复计奖、优惠,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负责牵头县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具体优惠数额,报县政府批准执行。具体申报要求和审核程序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定相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暂定执行五年。

 

  附件:外来投资企业减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此件发至各镇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附件

外来投资企业减免收行政事业收费

和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一、免收费项目(39项)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1、房屋产权登记费                       县房管局

  2、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县住建局

  3、房地产测绘费                         县房管局

  4、房地产利用档案服务费                 县房管局

  5、轻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县住建局

  6、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县住建局

  7、市政建设配套费                       县住建局

  8、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县住建局

  9、工程定额测定费                       县住建局

  10、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县住建局

  11、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                 县住建局

  12、建筑企业管理费                      县住建局

  13、规划放线测量费                      县住建局

  14、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          县住建局

  15、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县住建局

  16、城建档案服务费              县住建局

  17、规划设计费                  县住建局

  18、堤围防护费                  县水务局

  19、水资源费                    县水务局

  20、水土保持补偿费              县水务局

  21、义务植树绿化费              县林业局

  22、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县人社局

  23、劳动合同鉴证费              县人社局

  24、劳动年审费                  县人社局

  25、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县人社局

  26、外国人就业证费              县人社局

  27、劳动合同文本费              县人社局

  28、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县抗震办

  29、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监督测定费  县疾控中心

  30、卫生许可证费                县卫生局

  3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          县外经贸局

  3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费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       县统计局

  3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管理费       县文广新局

  35、防雷检测收费                 县气象局

  36、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收费县环保局

  37、环境监测费                   县环保局

  38、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县城除外)   县人防办

  39、国土档案服务费               县国土资源局

  二、减半收费项目(17项)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1、外贸单证认证费                县外经贸局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县外经贸局

  3、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县卫生局

  4、食品生产卫生经营人员培训费    县卫生局

  5、健康体检收费                  县卫生局

  6、公证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县司法局

  7、律师服务费                    县司法局

  8、土地评估收费                  地产评估机构

  9、资产评估收费                  资产评估机构

  10、房产评估收费                 房产评估机构

  11、计量检定费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2、压力容器、安装工艺图纸审查费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类培训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4、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县人社局

  15、土地交易服务               县国土资源局

  16、土地闲置费                 县国土资源局

  17、会计事务收费               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