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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3-16 17:41: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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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众创空间
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实施意见的通知
埔府〔2017〕36号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3月2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69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办〔2016〕45号)精神,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推动众创空间纵深发展,有力支撑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发展,现就加快我县众创空间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众创空间打造成为我县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的关键载体,推动全社会释放更大的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多种形式,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推动龙头企业、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创客等多方协同,建设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服务链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三)发展目标。计划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全县众创空间数量达到3家以上;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二、重点任务
  (四)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促进企业组织创新,推动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等形式,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创业主体协同聚集,优化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配置,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的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努力建成一批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五)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专业众创空间。围绕我县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在陶瓷产业、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建设专业众创空间。
  (六)在研发机构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省大埔陶瓷工业研究所、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努力建成具有特色的双创示范基地。
  (七)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机构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新创业服务。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八)设立专项资金。县财政设立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100万元,用于我县众创空间建设的引导、培训、奖励和补助。
  (九)实行奖励政策。对经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立项进行试点的众创空间,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经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的众创空间,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单位(企业)凭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于次年三月底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然后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完成审核工作后报县政府批准,进行扶持奖励。
  (十)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及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大力推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十一)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二)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措施。简化商事登记流程,为众创空间项目进行企业注册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托政府网上办事大厅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与其他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全面实行企业年度报告、随机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等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十三)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十四)加大众创空间用房和创新创业人才住房支持。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等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可结合房地产“去库存”行动,采取贴息、补助等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改造为创新创业用房,将库存的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众创空间;鼓励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购买或租用合适的商品房用作创新创业人才周转宿舍。
  (十五)支持企业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大力推动企业参与建设众创空间,采取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建设众创空间提供扶持。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方式开展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四、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县有关部门和各镇(场)要高度重视众创空间建设,结合地方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和工作步骤,大力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县科技局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配合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建立健全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价分析,实时掌握全县众创空间发展动态,明确支持和服务对象范围。
  (十七)加强分类指导。县有关部门和各镇(场)要根据市场的具体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指导、管理、自律、政策研究等方面作用,为众创空间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十八)加强示范引导和宣传推广。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各类主体积极探索创新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要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对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五、其他
  (十九)本意见由县科技局具体解释。
  (二十)本意见在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调整为准。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