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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埔县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来源:大埔县科工商务局  时间:2020-06-16 17:12: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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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埔县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

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示

  根据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埔府[2020]23号)第二条关于“设立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和第九条关于“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由县科工商务局联合县财政局另行制定”规定的精神及要求,制定了《大埔县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立项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方式向县科工商务局反映,并请提供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0年6月16日-6月22日

  联系方式:科技股,0753-5522162

  通讯地址:大埔县县城青梅路13号

  邮政编码:514299

  附件:《大埔县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埔县科工商务局 大埔县财政局 

2020年6月16日    


大埔县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埔府[2020]23号)第二条关于“设立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和第九条关于“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由县科工商务局联合县财政局另行制定”规定的精神及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新支柱产业集群目标是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疗设备、5G网络、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业等前沿领域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推动我县陶瓷、特色现代农业等传统支柱产业进行转型升级,打造新支柱产业集群,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申报“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我县境内。

  (二)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是规上企业,无不良征信记录,无欠缴国家税费记录。

  (三)建有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已与国内外、省内外高校,国内外、省内外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并共建研究机构或实验室。共建的研究机构或实验室必须落户在我县企业,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有相应的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研发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高校或科研院所应派出研究人员在共建的研究机构或实验室工作,共建的研究机构或实验室对我县新支柱产业发展能够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四)科技创新研发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市场潜力。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省级协会或学会认定填补省级以上空白的新产品或新技术,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并成功进行产业化,企业通过新产品开拓市场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根据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申报要求,编制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节点要求,并在大埔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六条企业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并顺序装订:

  (一)《大埔县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书》。

  (二)《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规上企业证明、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的证明材料、科技创新研发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市场潜力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近三年纳税证明,无不良征信记录查询资料。

  (四)其他证明企业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水平的材料。

  第七条县科工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受理与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列为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备选项目。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项目专家评审、县科工商务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与县委常委会审议。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科工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的立项文件。

  第九条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评审工作由县科工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组由5名组成(4名科技专家,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对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建议。

  第十条参与项目评审的科技专家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财务专家必须具有高级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专家采用回避原则,与企业有科研或业务合作的专家不得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获得项目立项企业必须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县科工商务局签订《大埔县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合同书》。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主要范围:

  (一)新产品试制费:指研究生产开发新产品、新成果、新工艺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并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应用所发生的费用。

  (二)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新产品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开发样机、样品的购置费用以及所发生的费用。

  (三)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等费用。

  (四)资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与进行新产品市场推广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开展有关的专题会议的费用。

  (六)人员经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与产品市场开拓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人员经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第七章 跟踪与评估

  第十三条 县科工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期内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与评估,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

  第八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到期后,必须进行结题验收。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并将验收材料提交到县科工商务局,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科工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以项目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县科工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对未实施到期而被终止执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的扶持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对实施到期但未达到销售收入与财政税收目标任务要求的项目,延长项目实施时间一年,如仍未达到绩效要求的,县政府根据目标差额追回相应数额的扶持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终止项目、追回扶持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科工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