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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埔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来源:大埔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2-04-26 17:52:4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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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埔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 号)、《梅州市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梅市府办〔2020 〕1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快推进我县3 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工作,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大埔县卫生健康局编制了《大埔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问计于民,集思广益,提高《大埔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诚挚邀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积极建言献策。相关意见建议可于2022年5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参考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方案。联系电话: 5559833,邮箱: mzdbgt@sina.com。

  附件: 《大埔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埔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26日    



大埔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1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 号), 促进我县 3 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 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基本形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出台我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全县建成 1 家以上具有示范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3年底前,不断扩大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面和普惠范围,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2025年底前,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至少建成 2家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主要任务

  (一) 增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⒈保障家庭权益。贯彻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落实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规定,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各类单位用工行为,对违反劳动法歧视女性的行为,依法加大惩戒力度。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镇(场)]

  ⒉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宣传。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 业务指导, 组建儿童保健业务指导团队, 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 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加强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的科学指导和服务,做好保健工作。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和互联网的优势,广泛开展婴幼儿 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等方面知识的宣教 普及工作,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倡导母乳喂养及未满一岁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 [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镇(场)]

  ⒊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县公共场所无障 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医院、镇卫生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镇(场)]

  (二) 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⒈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根据我县发展规划、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居住分布特点,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按照工作目标时间要求建设一批具有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新建的城市居住小区,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2019年版)规定,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 10 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 2025 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 8 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场)]

  ⒉加大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配套支持。加大对农村地区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 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各镇(场)]

  (三) 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⒈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供应渠道。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推进托育和幼儿教育相 衔接的托幼服务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招收 2 至 3 岁的幼儿, 增加托位的有效供给。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镇(场)]

  ⒉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消费价格。鼓励通过提 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烈士子女、 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镇(场)]

  (四)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管理。

  ⒈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的,在县编制部门审批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信息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系统及时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各镇(场)]

  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行业管理。支持建立行业协会,明确行业管理标准,出台行业规范,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 和持证上岗服务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配齐合格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入职后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 公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结果。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实行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各镇(场)]

  ⒊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 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消防 和逃生避险培训。[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各镇(场)]

  ⒋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 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建立卫生保健协作机制。 [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场)]

  (五)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⒈多途径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引导有条件的职业培训学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团县委、县妇联,各镇(场)]

  ⒉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 服务工作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 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南粤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把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支持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含技 工学校)、行业协会等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镇(场)]

  四、组织保障

  (一)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加强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协商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不纳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 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场)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