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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埔县城工业小区投资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来源:大埔县科工商务局  时间:2019-05-05 17:4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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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抓好国务院支持原中央苏区和省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广州市海珠区对口帮扶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重大机遇,全面加快振兴发展步伐,着力做大工业经济总量,全力提升工业经济质量,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的精神要求,制定了《大埔县城工业小区投资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该规定有异议,请径向大埔县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反映,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内容和事实根据。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以便联系。
  公示地点:大埔县人民政府网。
  公示时限:10个工作日(2019年5月5日至5月16日)。
  联系电话:5524275。
  邮寄地址:大埔县湖寮镇青梅路13号大埔县科工商务局产业发展股收
  附件:《大埔县城工业小区投资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大埔县科工商务局
                                          2019年5月5日 



 
大埔县城工业小区投资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大埔县城工业小区投资项目的准入和建设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县城工业小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投资项目准入
  (一)入园基本条件
  1.产业选择:主要选择电子、通信;金属制品加工;电气及自动化;生态产业;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
  2.投资规模: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3.投资强度: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
  4.单位面积年税收:年税收10万元/亩以上。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第一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30%以上,第二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60%以上,第三年全年必须完成入园协议约定税收的100%以上。
  5.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及建筑要求:建筑物容积率2.0以上,且建筑密度40%以上(厂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搭建物须统一办理规划审批);同时要求建设标准厂房,厂房建筑面积必须占总建筑面积的85%以上。
  (二)优先准入项目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鼓励性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投资建设。
  1.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且符合大埔县城工业小区主导产业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第一期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项目。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自主创新示范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能填补国内空白的先进技术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或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三)项目准入程序
  1.申请。按照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填写好项目名称、主导产品、投资规模、企业年产值、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建设周期、土地面积需求等内容。
  2.受理。由县工业园管委会受理并初审。
  3.审查。县工业园管委会牵头组织发改、科工商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对申请入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出具《准入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不同意告知函》并陈述理由。
  4.签订协议。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由县工业园管委会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投资企业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且符合准入条件的总平面规划布置初步图后,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书。
  5.供地。根据法规要求,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建设管理
  (一)规划设计要求
  入园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到用地规划红线图后,严格按照入园协议中约定的建筑物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要求,在四十五天内,委托资质合格的设计单位完成规划设计。平面规划设计由县工业园管委会会同有关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擅自修改规划不按设计方案施工的视作违规建筑。
  (二)建设进度要求
  1.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建筑物基础动工。
  2.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个月内,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50%的建筑物基础必须达±0以上,或实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50%的建筑物基础必须达±0以上。否则,县工业园管委会有权单方收回协议项目下的建设用地,对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及企业此前投入的一切费用不予任何补偿,企业应在接县工业园管委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县工业园管委会扣除办理供地手续的费用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地价款余额。
  3.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占地面积50%的建筑物竣工验收,或实际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筑面积的50%的建筑物竣工验收。否则,除已建成的建筑物占地外,县工业园管委会有权单方收回其他连片土地,企业应在接县工业园管委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连片土地内的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县工业园管委会扣除办理供地手续的费用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连片土地的地价款余额。
  4.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2年内,企业必须完成入园协议中双方签字确认的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上所有建筑物建设、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并投产纳税。否则,除已建成的建筑物占地外,县工业园管委会可收回其他连片土地,并由企业自行拆除连片土地内的地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县工业园管委会扣除办理供地手续的费用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连片土地的地价款余额。
  5.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28个月内,建成的建筑物未达到入园协议约定容积率的,全部建设用地需补交土地开发成本差价每平方米500元上缴县财政局。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时,自不可抗力因素产生之日起至排除之日止不计入履行协议时间。
  (三)项目(企业)清退
  1.项目(企业)清理范围
  (1)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达到计划固定资产总额10%或建成一层厂房以上的视作开工);
  (2)建设期内,因自身原因造成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3)建设期满未建成,又无双方约定调整建设期的(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计算);
  (4)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企业),按取得土地之日起2年内未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按取得土地之日起3年内未投产的;
  (5)项目(企业)建成投产满2年以上(含2年),年产值和税收未达到《大埔县城工业小区项目投资协议》约定80%以上的;
  (6)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遵守规划、破坏土地资源、污染环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重大安全隐患、违法经营的;
  (7)除以上规定,还有其他违反《大埔县城工业小区项目投资协议》的项目(企业)。
  2.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企业),按以下程序处理:
  (1)约谈。县工业园管委会先行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明确提出项目(企业)未按承诺履约的具体内容,负责人需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约谈内容将以《约谈纪要》形式发至约谈人。
  (2)整改。约谈后,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项目(企业),视其情况给予3个月至6个月的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须每月向县工业园管委会送整改情况,县工业园管委会将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清退。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企业信誉评级等方面给予制约,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3. 清退方式
  (1)无偿退出。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终止《大埔县城工业小区项目投资协议》,按有关程序,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证书,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搬迁),前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资方(企业)自行承担。
  (2)资产重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企业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或置换项目,但企业必须向县工业园管委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鼓励工业园内优势企业和招商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
  (3)政府收购。引进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后,由政府平台公司直接出资收购。是否收购由县政府决定。
  (4)强制退出。按照国家强制关停企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以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关闭,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法定程序吊销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三、其他
  (一)实行环保、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本规定准入项目如与国家和省、市项目调整产生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如与《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工业集聚区投资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埔府〔2015〕92号)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