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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埔府办〔2020〕33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0-09-23 09:31: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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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大埔县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特殊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根据《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即2210.87×15%=331.6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超出规定比例的,为盘活基金累计结余资金存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医疗救助基金结余可用于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支出。目前,我县医疗救助基金结余全部来源于省级专项资金,如不适当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增大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将面临省级财政收回结余资金。

  可行性: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号)文件精神,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救助力度。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第二十条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

  3.《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梅市民字〔2018〕5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特殊医疗救助定义;第二部分是特殊医疗救助对象;第三部分是特殊医疗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第四部分是特殊医疗救助标准;第五部分是特殊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六部分是责任追究;第七部分是附则。

  (一)特殊医疗救助。是指对患有重特大疾病或严重精神障碍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患有重特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的困难群众获得进一步救助。

  (二)特殊医疗救助对象。

  1.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在保险年度内产生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在5万元以上困难群众(含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困难群众。

  (三)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重特大疾病患者在保险年度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5万元以上的困难群众,向医疗保障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梅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单,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本县内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由县慢性病防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大埔县民康精神病医院)向医疗保障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特殊医疗救助申请表》申请特殊医疗救助。

  3.县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困难群众或定点医疗机构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后进行审核,每季度将《特殊医疗救助资金审批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四)特殊医疗救助标准。

  1.困难群众在保险年度内医疗费用自费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部分的,按照自费部分10%的比例给予特殊医疗救助;自费金额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的,按20%的比例给予特殊医疗救助;自费金额超过20万元部分的,按30%的比例给予特殊医疗救助。

  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困难群众经县慢性病防治院送药服用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每人每月30元定额救助,县慢性病防治院按季度向医疗保障救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拨款。

  3.定点医疗机构(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大埔县民康精神病医院)住院的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在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医疗费用,按每人每月300元定额给予特殊医疗救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向医疗保障救助经办机构申请救助。

  (五)特殊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1.特殊医疗救助基金来源:(1)县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2)县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县开展城乡居民困难群众特殊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共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城乡居民困难群众特殊医疗救助资金;(3)上级财政补助资金;(4)社会各界捐款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5)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6)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2.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困难群众特殊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的安排城乡特殊医疗救助资金。

  (六)责任追究。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

  2.对骗取特殊医疗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由县医疗保障部门追回所领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医疗救助经办人员应当依法对救助申请开展调查、审核、审批,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泄露救助对象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协议,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协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