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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2-02-23 10:12: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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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制定的背景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改革转隶后,市委、市政府更加重视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发展,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指示。梅州消防是全市综合应急救援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平安梅州的建设离不开全体消防指战员的辛勤守护和流血付出,市委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研究破解制约梅州消防安全的瓶颈性问题。由于改革转隶后,国家消防队员编制严重不足,政府专职消防员作为我县消防救援的补充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确保消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稳定,不断提升消防救援队伍的执行力、战斗力。

  二、《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制定的必要性

  大埔县是广东比较欠发达的一个县,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和非传统的因素相互交织,消防安全愈发显得重要。特别是改革转制后,随着应急救援职责的拓展,面对“大应急、全灾种”的要求,我县消防救援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制定出台我县《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有利于增强消防职业的吸引力,便于吸收更多社会有志青年充实到消防救援队伍,有效缓解我县消防救援力量不足的矛盾,为提高我县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奠定基础。

  三、《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制定和参考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

  4.《国家综合性救援队伍队列条令》;

  5.《国家综合性救援队伍处分条令》;

  6.《国家综合性救援队伍基层建设纲要》;

  7.《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9.《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10.《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规定(试行)》

  四、《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在制定《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过程中,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班子成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分先后征求了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充分论证,确保各项内容合法合规、有效管用。一是在内部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在内部2次征求消防救援大队指战员和消防站指战员、5次征求政府专职队员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20余条。二是充分征求县各职能部门和镇政府的意见建议。《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于2021年12月3日共征得各职能部门意见8条;经汇总整合相关意见建议后,各单位部门无意见的有 7条。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就各地反映亟待明确的重点问题,在借鉴吸收各地经验、统 筹考虑地区差异、遵循相关领域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立足全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的实际需要,认真总结了多年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工作经验,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模式、建队标准、装备标准、人员构成、日常管理、执勤备战、保障措施等,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管、训、用、养”方面提供了规范支持和保障作用。

  1.明确适用范围。《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适用范围设定为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直管和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2.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定义。《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

  3.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要求,《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职责。

  4.明确建设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管理应以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为目标,坚持分类管理、政府主导、统筹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

  条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队伍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说明】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落实政府专职队队伍职业保障,增强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规定(试行)》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队伍实际情况,确保改革转制后消防救援队伍平稳过渡,进一步激励广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忠诚履职、建功立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政府专职消防员(以下简称“专职消防员”)是指由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中从事接警调度、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分为合同制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说明】本条规定了规定适用对象的范围,对涉及的部分名称进行解释。

  第二章队伍管理

  第一节  岗位设置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比例科学、配置均衡的原则。一般可设置:指挥员(正/副队长、政治指导员)、正(副)班长、接警调度、驾驶员、战斗员、供水员、通信员、装备技师、安全员等。政治指导员由事业编制人员担任。

  【说明】本条规定了岗位设置的原则,对涉及到的岗位进行解释并明确政治指导员由事业编制人员担任。

  第二节  人员招收

  第四条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县消防部门负责,事业编制人员由县消防部门和县人社部门共同负责。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招收的负责部门。

  第五条专职消防员要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事业编制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一)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员初次入职年龄应满18周岁,不超过28周岁;

  (二)从事消防车驾驶和器材装备维修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初次入职年龄应不超过35周岁,具有3年以上驾龄,持有准驾B2以上有效驾驶证;

  (三)退伍军人、消防队伍退出人员优先录用,高等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招收条件可适当放宽。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招收的条件。

  第六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录程序:

  (一)县消防部门根据编制和缺员情况制订招聘计划报市消防部门统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报县人社部门统一招聘。

  (二)县消防部门根据每年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从严控制、分步实施、保障需要的原则进行编制,报市消防部门政治部队务督察科备案后,由市消防部门统一实施。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消防部门和县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体能考试和面试。

  (三)新招录专职消防员(包含事业编制人员)应参加市消防部门组织的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市消防部门组织岗前培训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录用,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事业编制人员至少在岗服务5年,调入和调出必须经县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招录程序。

  第三节 岗位职责

  第七条  队长职责

  专职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对全队工作负主要责任,具体负责全队的灭火救援和队伍管理工作。

  (一)教育全队人员树立常备不懈思想,领导全队人员时刻做好灭火救援准备。

  (二)组织业务、体能训练,按计划完成训练任务,不断提高全体队员的身体素质和技术、战术水平。

  (三)带领全队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作风,建立正规的执勤备战工作和生活秩序,严格行政管理。

  (四)掌握责任区的消防水源、交通道路情况,制订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实地演练。

  (五)掌握全队的车辆及其他器材装备,并督促做好维护管理、保养工作。熟悉掌握现有车辆及其他器材装备技术参数和性能,确保在应对不同的灭火救援事故处置中,能发挥车辆及其他器材装备最优效能和作用。能根据辖区事故处置和本单位实际,向上级提出车辆及其他器材装备建设计划。

  (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合理安排经费开支,提高队伍的物质生活水平。

  (八)教育和监督全队人员严守国家机密,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九)熟悉全队人员情况,关心爱护队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十)组织开展应急通信保障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应急通信装备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最高效能和作用,并学习掌握现有通信技术,向上级提出应急通信装备建设计划。

  (十一)领导全队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工作;队长不在位时,代行队长职责。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队长和副队长的职责。

  第八条  政治指导员岗位职责

  政治指导员与队长同为专职消防队的首长,共同负责专职消防队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专职消防队的政治、后勤、宣传等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法规制度。

  (二)教育和带领专职消防队人员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党支部决议,认真履行党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制订专职消防队全年政治教育计划,负责政治教育内容和制度落实。

  (五)熟悉专职消防队人员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引导全队人员正确对待分工、入党、晋升、奖惩、调动、优抚优待、婚恋、伤病、家庭、退出等问题,帮助全队人员处理好人际交往与涉法问题。

  (六)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做好“两个经常性”工作,组织开展心理教育和疏导工作,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全队人员的心理问题,建立全队人员个人档案。

  (七)负责专职消防队形象宣传工作和文化建设,培树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爱岗敬业、拥政爱民和争创先进、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八)组织开展保密、法纪和廉洁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指导专职消防队共青团支部和消防指战员委员会工作,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全队人员岗位学习成才,提高一岗多能的水平。

  (十)做好专职消防队后勤保障工作,管理好队财务工作。

  (十一)关心爱护指战员,帮助指战员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并做好指战员的教育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二)协同队长做好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任务,遂行政治工作,教育全队人员坚决执行命令,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十三)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政治指导员的职责。

  第九条  班长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队值班首长。

  (五)副班长负责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班长的职责。

  第十条  战斗员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站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四)按上级工作要求参加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熟悉掌握现场警戒、安全撤离方法和要求等其他技能。

  (六)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七)熟练掌握有线、无线通信装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确保调度指挥系统畅通。

  (八)维护保养接警调度系统和器材装备,对通信装备器材使用、维护进行检查和登记。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战斗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车驾驶员职责

  (一)熟练掌握车辆驾驶和泵浦操作技术,正确使用警灯、警报,熟悉通信联络方式,做好维修保养,保证随时出动。

  (二)熟悉责任区和重点保卫单位(部位)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等情况。

  (三)接到出车命令后,迅速安全地将消防车开到火场,坚守岗位,完成火场指挥员交给的任务。

  (四)出车归队后,及时补充油、水、电、气、灭火剂,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保证行车安全。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消防车驾驶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文书职责

  (一)熟练掌握办公设备和相关业务系统软件操作。

  (二)负责内部文件的收发、传阅、保管、保密、销毁、归档等工作。

  (三)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档案保管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四)负责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专职消防队视频会议系统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会议会务工作,管理办公室、会议室等场库室。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文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装备技师职责

  (一)掌握专职消防队车辆和装备器材种类、数量等情况,并负责操作和维护装备管理系统。

  (二)熟悉装备器材的性能、参数、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指导开展装备器材使用,维护的检查和考评。

  (三)定期检测装备器材,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对装备器材的一般性故障进行诊断和排除,提出装备器材的送修意见。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人员按照规程、规定操作使用装备器材,开展装备器材“五知一能”培训,提高专职消防队人员装备使用操作能力,协助管理人员培养装备管理后备人才。

  (五)负责开展装备器材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科学研究。

  (六)负责灭火救援现场遂行装备技术保障。

  (七)指导开展车辆器材维护保养和器材清点等工作。

  (八)负责对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器材维修间等场库室进行日常管理,做好新装备录入、日常使用出入库、装备维修、装备报废等相关工作。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其他岗位人员职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要求执行。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装备技师和其他岗位人员的职责。

  第四节    轮休制度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员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度,每月享受8天带薪休假。专职队根据执勤实力结合专职消防员个人意愿制订轮休计划,经专职队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后实行。

  【说明】由于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的特殊性,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员工作时间和轮休时间。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员外出由专职队值班管理人员批准,按时归队销假并做好登记。

  【说明】由于消防救援队伍是准军事化管理,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员请假外出事项。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员在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从轮休假中扣除。

  【说明】由于消防救援队伍是准军事化管理,24小时执勤备战,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员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因公影响正常轮休的,应按实际天数给予专职消防员补休。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员因公可以补休假。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员年假、病假、婚假、陪产假由专职队管理人员审批,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一)年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假由个人提出申请,由专职队上报所在县消防部门领导审批和备案,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批给予安排。

  (二)病假。伤、病人员应持医院证明或根据伤病情况提出申请,由县消防部门主官审批。

  (三)婚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准婚假3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准晚婚假7天。婚假期间全额带薪。

  (四)陪产假。男专职消防员在妻子产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享有陪产假期15天,全额带薪。

  (五)事假。专职消防员因事请假,时间从每月休假天数中扣除,同时报所在专职队管理人员审批。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国家劳动法应该享受的假期。

  第五节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员的奖励:

  (一)奖励原则:

  1.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二)奖励项目:

  1.推荐评选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市级、省级、部局);

  2.评选优秀政府专职队队长、政治指导员、班长(副队长、副班长);

  3.推荐参加社会部门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满两年,两年内表现优异的可以安排驾驶员培训。

  4.连续在岗工作5年以上的事业编制人员且年度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使用。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员奖励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员的处罚

  (一)处罚原则:结合《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消防员量化管理规定》实施,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实施,规定未尽之处由县消防部门党委视情而定。

  (二)处罚项目:设警告、推迟晋升、降低等级、免职并解除合同等处罚项目。

  前款规定的处罚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罚,免职并解除合同为最高处罚。

  推迟晋升不适用于一级专职消防救援长,推迟晋升通常推迟一年;降低等级不适用于预备专职消防救援士;降低等级通常降低一级。

  (三)处罚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除1个月岗位补贴:

  (1)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早操、训练、执勤、学习,情节轻微的;

  (2)操课时间违规使用手机、电脑的;

  (3)在市消防部门组织的考核中,一次考核评定不达标的;

  (4)在县消防部门组织的考核中,连续二次考核不达标的;

  (5)对车辆、器材装备保养不到位,情节轻微的;

  (6)在火场上不执行命令,情节轻微的;

  (7)驾驶员在出警途中着装不整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迟一年晋升,并扣除2个月岗位补贴:

  (1)对车辆、器材装备保养不到位,情节较重的;

  (2)违反训练规定,降低训练质量标准,情节较重的;

  (3)在总队组织的考核中,一次考核评定不达标的;

  (4)不假外出或者无故逾假不归超过3天的;

  (5)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它损失,情节较轻的;

  (6)不履行岗哨职责,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7)驾驶员、战斗员未认真保养车辆、器材装备的,造成车辆、器材装备不能正常出动或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

  (8)故意破坏营房营具,情节轻微的;

  (9)在岗不履职,在位不称职,情节轻微的;

  (10)违反训练规定,降低训练质量标准,情节轻微的;

  (11)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降低等级:

  (1)违反廉政纪律,索要或接受单位、个人钱物馈赠的;

  (2)在灭火救援中由于失误造成器材装备丢失的;

  (3)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造成队站被上级通报处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免职并解除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消防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消防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3)在市消防部门、县消防部门组织的考核中,连续三次考核评定不达标的;

  (4)有违规饮酒行为和酒后驾驶车辆的;

  (5)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

  (6)未经允许,擅自驾驶公用车辆的;

  (7)听到出动信号后,行动不迅速,以致贻误战机或无故不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行动的;

  (8)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9)在灭火和抢险救援行动中,拒不执行命令或临阵脱逃的;

  (10)在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趁火打劫,盗取财物的;

  (11)泄露单位机密,情节严重的;

  (12)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的;

  (1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携有、服食麻醉物、毒品的;

  (15)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歪理邪说的;

  (16)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

  (1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发生影响队伍形象的重大事件的。

  (四)处罚实施:消防员处罚由县消防部门审批。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员的处罚相关事项。

  第六节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专职消防员档案包括消防员基本情况、训练考核登记表、奖惩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表,以及各类证件复印件、合同等。县消防部门负责专职消防员档案管理工作。

  【说明】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员的档案管理部门及个人档案的内容。

  第三章  执勤训练

  第一节   学习训练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员执行上级部署,开展政治教育和业务理论学习。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执行上级部署,按岗施训,由集中轮训和按队组训模式实行。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应按要求参加业务训练,不得无故缺训。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应严格参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开展训练和考核。

  【说明】本节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员的学习和训练的相关要求。

  第二节  执勤备战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应做好以灭火救援为中心的各项执勤备战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纪律条令》开展值班备勤,严格遵守队站一日生活制度。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员不得将执勤装备用于与消防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应按规定落实执勤器材装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各类器材装备完整好用。对不能正常使用的执勤装备必须及时登记并上报。因故意或工作疏忽导致器材装备无法正常使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说明】本节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员执勤备战的相关要求。

  第三节  工作及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员工作时间应遵守国家队工作和生活秩序,参照消防站一日生活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作时间内,专职消防员不准因私会客,特殊情况需经队管理人员批准。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员的其它内务秩序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必须服从专职队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积极参加专职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教育、学习、训练和集体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按工作需要实行24小时昼夜执勤、备勤。

  第三十五条  遇有重大消防执勤任务时,专职消防员应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的战备要求。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已请假、休假的专职消防员应当立即返回执勤岗位。

  【说明】本节规定了专职消防队员工作及生活秩序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一节  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专职消防员各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年消防工作任务需要编制消防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专职消防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构成。同时担任多个岗位的,补贴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专职消防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其工资福利标准按国家法律规定计提,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政策缴纳,公用经费及业务费、伙食费参照国家队标准执行。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事业编制人员待遇标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专职消防员纳入梅州市社会保险体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说明】本节对专职消防队员相关福利待遇进行了说明。

  第二节  等级评定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员的岗位等级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由低到高分为初级专职消防员、中级专职消防员、高级专职消防员3种。

  (一)高级专职消防员为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满20年(不含20年)以上人员;

  (二)中级专职消防员为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满8年(不含8年)至20年(含20年)的人员;

  (三)初级专职消防员为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不满8年(含8年)以下人员。

  第四十一条晋升是指专职消防员入职达到一定年限,并通过考核,从而达到晋升上一级的标准。专职消防员晋升消防救援等级严格依据计划、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专职消防员的晋升包括职位等级的晋升与消防救援标志层级晋升。

  第四十二条专职消防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心理健康,品行良好;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晋升二级、一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士和三级、二级、一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长应分别达到相应工作年限;

  (四)经过相应考核且考核合格;

  (五)本等级工作期内各个年度考核结果达标以上;

  (六)晋升三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长,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三条专职消防员职务等级一般实行逐级晋升,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三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长,由市消防部门政治部审批。

  (二)二级、一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士,由县消防部门正职领导审批;

  (三)初级、四级、三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士,由队站正职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专职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配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专职消防救援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专职消防救援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专职消防救援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专职消防救援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专职消防救援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专职消防救援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专职消防救援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专职消防救援士。

  第四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长、副队长每一任期为5年,考评分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年度考评连续两年不及格者予以免职;任期考评为任期满后进行,不及格者予以免职。

  第四十六条专职消防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专职消防救援标志应当调整至相应层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层级的批准权限相同;专职消防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专职消防救援层级,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层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四十七条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提前晋级:

  (一)提前半年的情况:

  1.在总队级(含)以上组织的战训业务比武竞赛中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的。

  2.任期内连续两次以上获得市消防部门以上表彰的“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先进个人”的。

  3.在灭火救援战斗中表现优异,被市消防部门及以上单位通报奖励的。

  (二)提前一年的情况:

  1.被认定为有见义勇为英勇表现的。

  2.在危急事件中能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救助别人的。

  3.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在任期内获得两次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说明】本节对专职消防队员晋升和等级评定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第三节  优抚政策

  第四十八条专职消防员在防火、灭火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梅州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战斗中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说明】本节对专职消防队员奖励和工伤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县消防部门和县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队伍有关规定执行。

  在规定执行期间,如本规定条款与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章制度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说明】本章对规定生效时间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当前消防救援队伍还在改革过渡期,对本规定相关内容与新出台的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不一致时,补充说明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保证规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