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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三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操作指引》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2-02-28 19:56: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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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三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为进一步指导大埔县“三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三旧”改造工作科学、有序、顺利开展。结合大埔县实际,制订《大埔县“三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现将《补偿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三旧”改造工作发展,拆迁谈判已成为制约大埔县城市建设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各地区存在经济和人文的差异,大埔县各“三旧”改造项目如何制定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目前仍无定论。因此,对“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0〕1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大埔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大埔县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等问题,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7〕77号)

  5.《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

  7.《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8.《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0〕25号)

  9.《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

  10.《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0〕10号)

  11.《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埔府办〔2021〕4号)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三、《补偿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一)在市场主导模式下,缺乏补偿标准的政策指引,被拆迁人的心理预期较高,补偿方案的协商难度大,补偿标准乱象的状况普遍。

  (二)解决“三旧”改造过程中的拆迁补偿利益纠纷,有效推进“三旧”改造项目实施,对“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研究和设计极具必要性,动迁问题的化解也将有利于将大埔县“三旧”改造推向新的阶段。

  四、《补偿标准》制定内容

  《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包括旧村庄改造、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搬家(迁)补助费、评估机构的选择、奖励办法、公益性服务设施安置补偿规定、国有资产的处置办法、被拆迁房屋属性认定、在建工程、未形成房屋的土地及已建成房屋剩余用地面积的补偿、可补偿建(构)筑物的时间界定、其他。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规定。

  3.《补偿标准》有效期。

  五、使用范围

  《补偿标准》适用范围为大埔县辖区内全部土地,即大埔县所辖14个镇(湖寮、百侯、枫朗、大东、高陂、光德、桃源、大麻、三河、银江、洲瑞、茶阳、西河、青溪)和丰溪林场,镇、场下设256个村委会(居委会),其中村委会245个、居委会11个。

  六、主要特点

  (一)《补偿标准》涉及范围广。涉及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的补偿。

  (二)分析珠三角核心地区拆迁补偿标准和梅州市其他地区的补偿标准,尤其是周边县区的补偿标准。汲取其他地区标准的可借鉴之处,完善大埔县的标准体系。

  (三)填补了本领域规范性文件的空白,为进一步编制“三旧”系列文件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