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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垦造水田项目实施补偿方案》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2-04-02 09:06: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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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垦造水田项目实施补偿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11号)《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垦造水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梅市自然资〔2021〕31号)及县委县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也是《大埔县垦造水田项目实施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72号)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04号)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预算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18号)

  5.《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2019〕329号)

  6.《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地力培肥技术模式和项目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书(模板)的通知》(粤农农函〔2019〕1477号)

  7.《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梅市府办会函〔2021〕321号)

  8.《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8)》(2017年9月25日)

  9.《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的通知》(埔府办〔2018〕19号)

  10.《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82)》(2018年9月30日)

  11.《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102)》(2018年12月24日)

  12.《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落实垦造水田项目种植实施主体及种植激励补贴的批复》(埔府函〔2019〕126号)

  13.《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垦造水田项目种植激励补贴的批复》(埔府函[2020]360号)

  1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埔府函〔2021〕4号)

  15.《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8)》(2021年2月8日)

  三、主要内容

  《补偿方案》分为青苗及拆迁补偿费用、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其他工作经费、适用范围六个部分。涉及费用均为垦造水田实施及后期经营管护过程中产生费用,均列入垦造水田成本。

  青苗及拆迁补偿费用,指垦造水田项目在进场实施前对地上现有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主要参照《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埔府函〔2021〕4号)执行。

  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租期1年),指建设施工期间造成土地经营权人无法种值的补偿费。

  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租期3年),指完成垦造移交管护后保持连续3年每年至少种植1季水稻造成土地经营权人的收益降低补偿,与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合称土地租金,合计租期4年。

  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对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承包权人实行3年激励补贴,与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合称“三补一贴”。

  其他工作经费,指垦造水田项目选址、立项、土地租赁、筹建、建设、验收、系统报备、后期管护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适用范围,指本方案的适用范围,包含有效期、涵盖类型、如遇政策冲突调整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