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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3-05-30 17:24: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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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县实际,对《大埔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埔府办〔2020〕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埔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贷款力度及额度,简化贷款审批程序,鉴于2020年1月25日印发的《大埔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埔府办〔2020〕5号)文件已到期,大埔县科工商务局牵头对《大埔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26条。

  第一章 总则(1-5条),设立基金的依据、目的、意义,“资金池”的组成,基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6-10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牵头部门、成员单位及合作银行的职责;

  第三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规模(11-14条),县财政局投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额度(2000万元),授权县科工商务局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基金贷款的办理程序、申请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具备条件。

  第四章 企业入池条件及程序(15-17条),进入“企业池”企业的划分标准、相关条件、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18条),入池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放抵(质)押物评估值的额度及贷款时限;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程序(19-21条)风险分担原则、分担比例及代偿处理程序;

  第七章 管理监督(22-24条),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控制、目标实现情况的考核及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

  第八章 附则(25-26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三、企业进入“企业池”及办理贷款有关规定

  (一)企业申请加入“企业池”的条件

  1.在大埔县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划型标准、并且符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产业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逐年增长,其中:招商引资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所有企业;工业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达50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上缴税金均达20万元以上;市级以上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商贸物流旅游及其他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达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上缴税金均达2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新业态企业入池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一企一策”依法审核确定;

  3.优先支持高成长中小微企业、近三年新上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申请加入“企业池”的程序

  1.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科工商务局)提出入池申请;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企业申请,经评估审核挂网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企业办理贷款程序、额度及期限

  1.企业申请。“企业池”内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银行申请基金贷款。

  2.申请受理。合作银行按本银行的审理程序受理企业贷款申请,独立完成申请企业的调查和审批,完成审批并形成放贷意向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业务申请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函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3.合作金融机构对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不低于其抵(质)押物评估值80%的贷款,每笔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大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