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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05-22 15:12: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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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


  现就《大埔县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随着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及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县一些农村中小学校因布局不合理被撤并或自然停办,导致部分校园校舍出现闲置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闲置校园校舍的动态管理,盘活闲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校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教财〔201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和总体思路

  为制订《办法》,大埔县教育局全面开展核查,摸清闲置校园校舍的数量、面积、区域,闲置的原因、目前状态和下一步的处置意向。学习借鉴有关市、县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的经验做法,同时多次征求县有关单位、各镇、学校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的框架、内容、表述等反复修改并达成一致意见。

  《办法》立足我县农村中小学校实际,从校舍和校园处置两个方面考虑,划定了处置的范围,强调了处置的原则,明确了处置程序,细化了处置方式,并对处置工作的保障实施提出了要求。

  三、主要目标

  通过调整使用、优化配置、权属变更、注销登记等途径,进一步优化配置教育资产,盘活闲置资源,进一步加强我县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第一章明确了闲置校园校舍范围。第二章明确了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原则,对管理主体、建档管理、确权办证、处置利用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第三章根据合理、有效利用是最好保护的总体要求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对闲置校园校舍的调整、出借、出租、托管、划拨、拆除等处置利用的方式作了说明。第四章明确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程序。第五章对其他事项作了补充解释。

  (一)闲置校园校舍范围

  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公办农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因学龄人口流动造成生源流失或在布局调整中,已撤并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华侨、社会力量及村集体捐资、捐赠等形式兴建的)等不动产。

  (二)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原则

  1.明确管理主体。闲置校园校舍属国有资产,未经教育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县政府指定县教育局为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部门。农村中学的闲置校园校舍由县教育局或并入学校直接管理,农村小学、幼儿园的闲置校园校舍由所在镇中心小学直接管理。

  2.加强建档管理。县教育部门对全县区域内闲置校园校舍情况,建立台账,详细登记闲置校园校舍的地理位置、用地来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使用现状等情况,做到一校一档。建立闲置校园校舍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掌握闲置校园校舍的现状,对发现破坏和擅自改变闲置校园校舍用途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出现安全隐患的校园校舍要及时维修维护,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并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要及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3.依法确权办证。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确认闲置校园校舍的权属,办理校园用地规划手续。对条件成熟、有盘活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优先进行确权办证,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简化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按规定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4.合理处置利用。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遵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规定,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盘活闲置校园校舍,防止失管失修,确保中小学、幼儿园资产完整有效,发挥效益。要从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教育资源、积极发挥闲置校园校舍作用角度出发,在确保校园校舍不流失的前提下,对闲置的校园校舍进行处置、盘活。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要严格履行资产管理责任,避免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草率处置校园校舍。对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8号)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精神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方式

  根据合理、有效利用是最好保护的总体要求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全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由政府统筹,依法处置,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处置利用的方式有调整、出借、出租、托管、划拨、拆除等。为保障教育事业预留发展空间,对闲置校园校舍原则上不得进行资产处置,杜绝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将闲置校园校舍拍卖等行为。

  1.调整。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充分提高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率,将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勤工俭学、实训基地、教师周转用房以及留守儿童活动室等公益性教育机构。

  2.出借。在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闲置校园校舍可在不改变教育属性、权属关系的前提下,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出借用于村级卫生、福利养老、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但不得借给个人使用。县教育局或负责管理的学校要与委托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权责,明确出借期限和使用单位应承担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如教育需要时无条件收回的约定等。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校舍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三)规定,对外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3.出租。明确无需用于教育事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进行对外出租。县教育局或负责管理的学校要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出租期限和承租方应承担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恢复原状、如教育需要应无条件收回的条件等。所得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将收缴的收益优先用于区域内教育事业或其他公益事业。对外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4.托管。对布局调整中因规模小、交通不便、无利用价值,明确教育暂不再使用且无租用、借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可由县教育局或负责管理的学校委托当地村委会管理,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失管失修。受托村委会不得将托管的闲置校园校舍出租。

  5.划拨。对确实无需用于教育事业,镇、村或其他单位有使用需求的闲置校园校舍,可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划拨使用。

  6.拆除。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并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组织实施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四)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程序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基本程序如下:

  1.出借

  (1)申请单位向直接管理单位递交申请书并填写《大埔县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出借申请表》,征求当地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2)经批准后,直接管理单位方可和使用方签订出借协议,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2.出租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直接管理单位递交申请书并填写《大埔县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出租申请表》,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后,送县教育局审批调整用途。

  (2)经县教育局审批后,聘请第三方评估确定租赁价格,以第三方评估价进行公开招租,报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审批。

  (3)经批准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报教育局备案。

  (4)未经批准,承租方一律不得转租。

  3.划拨

  对确实无需用于教育事业,镇、村或其他单位有划拨使用需求的闲置校园校舍,申请单位可与直接管理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征求相关镇、村意见,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划拨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到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办理相关手续。

  4.拆除

  直接管理学校向县教育局提出拆除理由和诉求,由县教育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拆除施工。

  (五)其他

  1.县教育局要做好闲置校园校舍的日常监管工作,实时监控属地闲置校园校舍使用状况,动态掌握闲置校园校舍变动情况,健全完善闲置校园校舍排查、登记、处置、监管长效机制。

  2.县财政局要做好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

  3.闲置校园校舍的登记、处置、监管及处置资金的收支等行为依法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4.出租出借或托管的闲置校园校舍,不得作为养殖牲畜或作堆放易燃易爆、腐蚀物品的场所,不得将闲置校园校舍作为违法犯罪的场所。县教育局每年应会同当地镇政府对闲置校园校舍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对侵占闲置校园校舍和阻挠处置闲置校园校舍的单位和个人,县教育局应会同公安、司法、当地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诉讼。

  6.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闲置校产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21〕7号)同时废止。

  7.本办法由大埔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