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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08-13 15:19: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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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埔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大埔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大埔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二、入市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大埔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共十一个章节,六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包含了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文件、适用范围及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内涵,各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入市范围、方式和条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范围,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同时明确了出让最高年限。规定了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赁期限。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块的入市条件。

第三章 入市主体。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针对不同权属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了其所有权行使主体。明确了所有可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第四章 入市程序。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入市程序分为:入市申请、条件核查、确定入市地块要求、编制入市方案、方案审核、公开交易、签订合同、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每个程序中写明了谁来做、如何做、需要什么材料,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章 入市地价和收益管理。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土地价格的确定方式、要求及支付方式。确定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标准。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使用和监管。

第六章 确权登记。明确了历史遗留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方式。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时支付用地价款及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明确了以出租方式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分配。

第七章 转让、抵押、续期和收回。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的,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期确定方式。规定了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出让(出租)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属。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续期和收回的程序、要求。

第八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备。包含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备的内涵、意义与原则。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纳入土地整备范围的情形。明确部分建设用地通过用地整备后,可按新的规划条件入市。

规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备的程序及其对应实施主体,明确了整备后的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

第九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包含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的内涵、意义与原则。明确了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入市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规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的程序及其对应实施主体。

第十章 监管责任。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出让人(出租人)、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明确了由县人民政府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对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方法。

第十一章 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