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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农房安全隐患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10-18 10:46: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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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农房安全隐患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决策部署,依据《大埔县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23〕7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我县制定了《大埔县农房安全隐患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如下:

  二、政策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

  2.《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23〕7号);

  3.关于印发《大埔县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埔办明电〔2024〕5号)。

  三、主要内容

  《大埔县农房安全隐患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主要包括房屋建设安全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其他5大部分内容。

  (一)房屋建设安全管理部分:明确全县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建设。

  明确各部门及建房村民对农村房屋的质量安全责任等内容。

  一是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建设。二是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私人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全县行政区范围内3层及以上农村房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可以选用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经技能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施工。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房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三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农村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农村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由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指导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管。四是建房村民对自建房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应当签订《大埔县农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房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五是在农村开展农村房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大埔县农业农村局和大埔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优化细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落实《大埔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六是镇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立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和监管,依法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负责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开展房屋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屋使用安全部分:明确农村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的房屋安全责任及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实施的危害农村自建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是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使用人的,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二是农村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批准的土地和规划用途、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设计要求合理使用房屋;要依法依规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要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要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要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三是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变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擅自加层或挖掘地下空间等。 

  (三)房屋安全鉴定部分:明确农村房屋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一是农村房屋存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改建、扩建以及改变建筑用途、使用功能的;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后导致房屋损伤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下沉倾斜的,及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之一,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是农村房屋的安全鉴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农村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3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鉴定人,并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

  (四)安全隐患治理部分:明确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采取的安全隐患治理方式,属地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需落实的管理责任。

  一是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涉及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维修、加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由镇人民政府进行信息更新登记。二是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村房屋的安全状况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重点加强城乡接合部、学校和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口居住密集区等区域农村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危险房屋,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整改,并对危险房屋管控和治理解危情况进行跟踪。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农村房屋安全管理。三是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反映渠道和受理方式,为社会公众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五)其他部分:明确办法由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实施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农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