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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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7年)》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种养结合与资源化利用,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埔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广东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二)现实需求
大埔县是农业大县,畜牧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畜牧业快速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制定《规划》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水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
(三)规划依据
《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梅州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埔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大埔县畜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等相关规划。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7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全县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具体指标
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
2.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以上
3.生猪养殖规模化率达到80%以上
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5.设有排污口的规模养殖场自行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三、主要内容
《规划》共分为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状与形势分析
全面分析了全县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污染防治现状、环境承载力状况等,识别了当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二)总体要求
明确了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和时限,提出了规划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
1.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严格落实禁养区制度,优化养殖产业布局,推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
2.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广多种粪污处理模式,制定粪肥定量定向施用计划,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
3.完善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强化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行设施标准化改造,推进田间配套设施建设。
4.强化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严格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监管,强化规模以下养殖废弃物管控。
(四)重点工程
规划期内重点实施五大工程:
1.畜禽养殖场户规范化建设工程
2.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3.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4.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程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工程
(五)保障措施
从管理、技术、社会三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四、利企惠民措施
(一)对养殖企业的扶持措施
1.资金支持:对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标准化改造和设施升级。
2.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推广先进治理技术和模式。
3.政策扶持:对采用种养结合、资源化利用模式的养殖场给予政策倾斜。
(二)对农民群众的惠民措施
1.环境改善:通过污染防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生活质量。
2.资源供给:提供优质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降低种植成本。
3.就业机会: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更加注重源头防控
新《规划》强调优化养殖布局,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相比以往更注重预防为主。
(二)更加突出资源化利用
新《规划》将资源化利用作为核心内容,提出了具体利用模式和路径,改变了以往单纯治理的观念。
(三)更加系统全面
新《规划》涵盖了从养殖到利用的全过程,系统提出了污染防治的措施和路径。
(四)更加注重监管体系建设
新《规划》强化了环境监管要求,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
六、出台目的
制定《规划》的主要目的是: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推动种养结合,实现资源化利用
4.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七、征求意见情况
《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镇(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规划》内容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八、涉及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大埔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包括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涉及猪、牛、羊、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品种。
九、专业术语诠释
1.畜禽粪污: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尿液和污水。
2.资源化利用:指将畜禽粪污通过处理后转化为肥料、能源等可利用资源的过程。
3.种养结合:指种植业和养殖业相结合,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模式。
4.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十、注意事项
1.养殖场(户)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
2.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4.各镇(场)应当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十一、实施时间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