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埔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22〕5号)要求,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对《大埔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在县府办、县司法局等部门指导下,先后征求了15个镇(场),20个职能部门的修改意见,并通过大埔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经收集采纳意见后对草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修改形成本修订草案。现就《实施细则》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中指出,长期以来,消防队伍作为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有警必出、闻警即动,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作出了突出贡献。改革转制后,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党和人民寄予厚望。在县委、县政府的全力支持下,2020年出台了我县的《实施细则》,因试行期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延续、推动消防救援队伍的社会荣誉感,充分保障消防救援人员权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3.《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
5.《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24〕10号);
7.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2024〕17号 )。
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是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2024〕17号 )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新修订条款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起草制定,共32条,主要涵盖职业保障对象范围、财政经费保障、职业荣誉保障、社会优待保障、职业风险保障五大块内容。
(一)保障对象范围。《实施细则》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二)财政经费保障。《实施细则》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分担主体;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加强消防经费保障,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三)职业荣誉保障。《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指出进行功勋荣誉表彰时,其户籍所在地的镇(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社会优待保障。对消防救援车辆通行优待、在职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旅游参观、看病就医、住房保障、职业优待、家属落户、就业安置、子女入学入托、干部交流转岗、科研支持等方面、退出消防救援人员就业培训、自主创业优待政策、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待内容进行了明确。
(五)职业风险保障。对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医疗保障、相关证书、招录优待和对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供养计划、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