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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闲置校舍处置办法补充规定
来源:大埔县教育局  时间:2017-10-13 11:08: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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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县中小学布局调整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县一些农村中小学校(含教学点)因布局不合理等因素被撤并,导致部分校舍出现闲置现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依据《大埔县闲置校产管理和处置办法》(埔府办〔2011〕7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闲置校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闲置校舍的处置原则
  (一)依法处置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校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校产。
  (二)协商一致原则。对镇、村学校闲置校舍的处置,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各镇(场)要牵头并组织学校、村委会研究商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对原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先征求捐赠人及群众的意见,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侨【2003】55号)精神办理。
  (三)教育优先原则。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收益,要上缴县财政,优先用于全县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闲置校舍的管理原则
  农村中学的闲置校舍由县教育局或并入学校直接管理,农村小学、幼儿园的闲置校舍由所在镇中心小学直接管理。闲置校舍的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以用代管。借给村级卫生所、计生服务所、老人活动中心和村委会作为公共事务用房,由借用单位负责“两定三确保”(定期检查,定期维护;确保水沟不堵塞,屋顶不漏雨,门窗不损坏)工作。
  (二)专人管护。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看管,做到“两定三确保”。
闲置校舍不得借给个人使用。单位借用闲置校舍一般不得作为生产、经营、仓储等场所,不得进行改造、改建。单位借用闲置校舍必须向直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批准后与直接管理单位签订借用协议,并报县教育局备案。闲置校舍一旦需恢复为教育用房,借用者必须立即无条件归还,如有损坏立即给予修复或折价赔偿。借用单位不得转租或转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使用。
  三、闲置校舍的处置方式
  (一)划拨。根据办学需要,将闲置校舍划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教育、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等公益性教育机构。在划拨的过程中,对原产权不明的闲置校舍,教育、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学校补办校舍产权有关手续,除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应缴交的税费外,其它部门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一率免收。
  (二)置换。学校布局调整后需要异地新建、扩建校舍的,在对原校舍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闲置校舍进行置换。置换所得的资金,一律上缴县财政。
  (三)变卖。对产权明确为国有且不再使用的闲置校舍,以资产评估为前提,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卖处置。
  (四)出租。申请出租单位向直接管理单位申请后,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以租赁,租期原则上在三年以内。租赁单位不得将校舍进行改造、改建,必须保持原校舍及校园的现状,不得转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协议。闲置校舍一旦需恢复为教育用房,租赁单位必须立即无条件归还,如有损坏立即给予修复或折价赔偿。
  (五)其他。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以及地理位置偏僻,确实无法变卖、转让、移交的中小学闲置校舍,报县教育局批准后予以拆除,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相应核减固定资产登记,并将相关学校的土地证等证件交由县教育局统一保管。
  四、闲置校舍处置资金管理
  闲置校舍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我县教育事业发展。
  (一)拍卖。对进行公开拍卖的闲置校舍,处置收入减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后,全部上交县财政。
  (二)出租。对出租的闲置校舍,出租收益减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后,全部上交县财政。相应的维修、维护费用,报县政府审批后,按实际情况拨付给管理单位。
  五、闲置校舍处置审批程序
  闲置校舍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基本程序如下:
  (一)出租。
  1.申请单位向直接管理单位递交申请书并填写《大埔县中小学校闲置校舍租赁申请表》,经直接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县教育局批准。
  2.经教育局批复同意后,直接管理单位方可和租赁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报教育局备案。
  (二)划拨、置换和变卖。
  1.申请单位向直接管理单位递交处置方案,并填写《大埔县中小学校闲置校舍处置申请表》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文件、材料:(1)闲置校舍资产清册;(2)闲置校舍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及公示材料;(3)闲置校舍《土地使用证》、《房产使用证》、《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2.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财政局核准后,报县政府批准。
  3.经县政府批准后,相关学校、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处置中涉及土地、房屋产权的,应同时向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规费按“可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收取。
  六、其它相关规定
  (一)县教育局要做好闲置校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建立清册,负起日常管理责任。
  (二)县财政局要做好闲置校舍处置的产权交易行为和处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
  (三)县审计局要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严格规范资产处置操作,禁止任意、违规、变相处置资产和随意开支处置资金行为。
  (四)对闲置校园校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对非法侵占的,各镇(场)要协调解决或责令侵占方限期退还,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诉讼。对侵占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和阻挠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附件在下方)
 
大埔县闲置校舍处置办法补充规定

  随着我县中小学布局调整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县一些农村中小学校(含教学点)因布局不合理等因素被撤并,导致部分校舍出现闲置现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依据《大埔县闲置校产管理和处置办法》(埔府办〔2011〕7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闲置校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闲置校舍的处置原则
  (一)依法处置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校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校产。
  (二)协商一致原则。对镇、村学校闲置校舍的处置,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各镇(场)要牵头并组织学校、村委会研究商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对原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先征求捐赠人及群众的意见,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侨【2003】55号)精神办理。
  (三)教育优先原则。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收益,要上缴县财政,优先用于全县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闲置校舍的管理原则
  农村中学的闲置校舍由县教育局或并入学校直接管理,农村小学、幼儿园的闲置校舍由所在镇中心小学直接管理。闲置校舍的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以用代管。借给村级卫生所、计生服务所、老人活动中心和村委会作为公共事务用房,由借用单位负责“两定三确保”(定期检查,定期维护;确保水沟不堵塞,屋顶不漏雨,门窗不损坏)工作。
  (二)专人管护。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看管,做到“两定三确保”。
闲置校舍不得借给个人使用。单位借用闲置校舍一般不得作为生产、经营、仓储等场所,不得进行改造、改建。单位借用闲置校舍必须向直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批准后与直接管理单位签订借用协议,并报县教育局备案。闲置校舍一旦需恢复为教育用房,借用者必须立即无条件归还,如有损坏立即给予修复或折价赔偿。借用单位不得转租或转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使用。
  三、闲置校舍的处置方式
  (一)划拨。根据办学需要,将闲置校舍划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教育、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等公益性教育机构。在划拨的过程中,对原产权不明的闲置校舍,教育、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学校补办校舍产权有关手续,除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应缴交的税费外,其它部门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一率免收。
  (二)置换。学校布局调整后需要异地新建、扩建校舍的,在对原校舍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闲置校舍进行置换。置换所得的资金,一律上缴县财政。
  (三)变卖。对产权明确为国有且不再使用的闲置校舍,以资产评估为前提,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卖处置。
  (四)出租。申请出租单位向直接管理单位申请后,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以租赁,租期原则上在三年以内。租赁单位不得将校舍进行改造、改建,必须保持原校舍及校园的现状,不得转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协议。闲置校舍一旦需恢复为教育用房,租赁单位必须立即无条件归还,如有损坏立即给予修复或折价赔偿。
  (五)其他。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以及地理位置偏僻,确实无法变卖、转让、移交的中小学闲置校舍,报县教育局批准后予以拆除,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相应核减固定资产登记,并将相关学校的土地证等证件交由县教育局统一保管。
  四、闲置校舍处置资金管理
  闲置校舍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我县教育事业发展。
  (一)拍卖。对进行公开拍卖的闲置校舍,处置收入减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后,全部上交县财政。
  (二)出租。对出租的闲置校舍,出租收益减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后,全部上交县财政。相应的维修、维护费用,报县政府审批后,按实际情况拨付给管理单位。
  五、闲置校舍处置审批程序
  闲置校舍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基本程序如下:
  (一)出租。
  1.申请单位向直接管理单位递交申请书并填写《大埔县中小学校闲置校舍租赁申请表》,经直接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县教育局批准。
  2.经教育局批复同意后,直接管理单位方可和租赁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报教育局备案。
  (二)划拨、置换和变卖。
  1.申请单位向直接管理单位递交处置方案,并填写《大埔县中小学校闲置校舍处置申请表》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文件、材料:(1)闲置校舍资产清册;(2)闲置校舍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及公示材料;(3)闲置校舍《土地使用证》、《房产使用证》、《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2.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财政局核准后,报县政府批准。
  3.经县政府批准后,相关学校、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处置中涉及土地、房屋产权的,应同时向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规费按“可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收取。
  六、其它相关规定
  (一)县教育局要做好闲置校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建立清册,负起日常管理责任。
  (二)县财政局要做好闲置校舍处置的产权交易行为和处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
  (三)县审计局要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严格规范资产处置操作,禁止任意、违规、变相处置资产和随意开支处置资金行为。
  (四)对闲置校园校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对非法侵占的,各镇(场)要协调解决或责令侵占方限期退还,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诉讼。对侵占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和阻挠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附件:1.大埔县中小学校闲置校舍租赁申请表  
        2.大埔县中小学校闲置校舍处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