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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命名须合规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4-16 15:09: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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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命名须符合以下规定: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