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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实施!非法买卖或出租互联网账号或被惩戒
来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4-12-02 19:34: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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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体情况一起来看看。

  据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惩戒办法》明确了惩戒对象为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3张(个)或3次或向3个对象以上;提供实名核验帮助3张(个)或3次或向3个对象以上;或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号的单位和个人。

  在惩戒期限内,相关行业对被惩戒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电话卡的多项功能进行限制,从技术层面严防再犯。《惩戒办法》规定,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

  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那么,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央行有关负责人提醒“三不要”:

  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

  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不明来历资金;

  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