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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部门发文 明年起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置校园商超
来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4-12-19 18:31: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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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内部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印发《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内容为:

  一、严控设置范围,坚决杜绝无证经营。

  《指导意见》明确了校园商超的设置标准、经营资质等。《指导意见》指出,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

  此外,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备案。校园商超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二、禁止售卖“三无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规范经营行为方面,《指导意见》强调,校园商超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管制用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校园商超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指导意见》指出,要严管商品售价。校园商超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鼓励学校与商超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商品售卖价格水平,防止过高收费。

  《指导意见》还强调,广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校园商超交易活动、安全管理、廉政纪律、应急处置等监督指导。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