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印发《梅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针对校车使用许可、驾驶人资质、通行安全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范,旨在通过制度化建设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在准入管理方面,《办法》细化了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与条件。
通行安全与日常监管是《办法》的重点内容。《办法》提出,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该监控平台应当与全市的监控平台互联互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每学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不少于3次的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幼儿乘坐校车安全。【 大埔县融媒体中心原创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