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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商业短信未经同意不得发送 新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6-04-28 19:41: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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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明确规定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短信或接收方拒绝接收的情况下,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再次传输。该规定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规范短信服务行为、加强端口类短信管理、完善商业短信治理机制、加强用户权益保护、细化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落实用户信息登记,并准确记录留存相关信息不少于6个月,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传输短信的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义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明确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公布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限等信息,规定用户对其发送短信的内容及后果负责。

  在商业短信治理方面,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应要求短信发送方提供接收方同意的材料并予以留存。发现短信发送方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短信或接收方拒绝接收时,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再次传输。短信服务提供者还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短信传输时段和频次。

  为了加强用户权益保护,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防侵扰服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相关投诉。电信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举报,加强对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对于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责的,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移送有关部门。

  监管方面,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短信服务提供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电信管理机构发现短信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