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无森林火灾镇村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大埔县无森林火灾镇村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1月2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林业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大埔县无森林火灾镇村奖励办法
为强化森林防火领导负责制,扎实推进新时代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无森林火灾镇村奖励活动,进一步夯实镇(场)、村(居委)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健全镇(场)、村(居委)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加大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查处力度,从而全面提升我县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确保全县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和受害面积明显下降,最终实现无森林火灾的目标。
二、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各镇(场)必须高度重视森林防灭火工作,各镇(场)党委书记担任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长,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镇村干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列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内容。
(二)责任落实。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发展考核内容,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县与镇(场),镇(场)与村(居委),镇(场)与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及个人,村(居委)与农户及护林员,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和承诺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三)队伍健全。重视和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按每5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标准配足配强村级护林员,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配备护林员,做到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管理规范、履责良好、战斗力强。各镇(场)组建一支3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村(居委)组建一支15人以上的扑火队伍,配齐扑火工具,加强培训演练,发生山火时能快速、科学、安全、高效扑救山火。
(四)制度完善。认真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建立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森林防火领导带班和值班报告制度、护林员队伍管理和考核制度、各镇(场)村(居委)干部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制度以及制定村规民约等,使森林防火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轨道。
(五)管理到位。对森林防火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管辖范围不留死角,及时发现、有效阻止、立即报告违规野外用火。在重点时期,对重点地区增派人员,加大巡查密度,严查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上山等行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坎、烧杂草等野外用火行为。对痴、呆、傻等各种特殊人群落实明确的监管人和监管措施。
三、无森林火灾镇(场)村(居委)条件
无森林火灾镇(场)、村(居委)年度辖区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卫星林火热点;
(二)无森林火灾;
(三)及时查处辖区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自查申报
(一)县成立森林火灾核查工作小组,负责“无森林火灾镇村”的检查审核工作。
(二)每年1月底前,各镇(场)按照工作要求和无森林火灾镇(场)、村(居委)条件对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然后以镇(场)为单位将无森林火灾镇(场)、村(居委)自评结果书面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无申报材料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每年5月底前县森林火灾核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的单位进行调查审核,并将核查结果在所在镇(场)公告栏和县广播电视台进行公示7天(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定并给予奖励。
五、奖励办法
(一)“无森林火灾镇(场)、村(居委)”每年度检查审核奖励1次,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无森林火灾镇村”奖励标准
1.全年“无森林火灾镇(场)”奖励10万元;连续二年无森林火灾的镇(场)奖励15万元;连续三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镇(场)奖励20万元。
2.全年“无森林火灾村(居委)”奖励1万元;连续二年无森林火灾的村(居委)奖励1.5万元;连续三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村(居委)奖励2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自然火灾。雷击等自然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各镇(场)、村(居委)要积极组织扑救,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扑灭。自然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燃烧时间超过3小时的,该镇(场)、村(居委)视为发生森林火灾。
(二)边界火灾。因毗邻县、镇、村(居委)发生森林火灾燃烧进入到本辖区的,被燃烧的镇(场)、村(居委)要积极组织扑救,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扑灭。毗邻县、镇、村(居委)燃烧进入的森林火灾,燃烧时间超过3小时的,该镇(场)、村(居委)视为发生森林火灾。
(三)争议火灾。县及镇、村边界地区发生山火,双方如有争议,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争议双方现场勘查确定,县际之间边界山火如有争议,报请市林业部门勘查确定;市际之间边界山火如有争议,报请省林业部门勘查确定。
(四)林地面积。镇(场)、村(居委)林地面积按县林业部门提供年度资源更新数据为准。
(五)本奖励办法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村(居委)”是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委)”。
(六)奖励资金用于镇、村(社区)森林防火工作经费。
(七)本奖励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