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0〕60号
关于成立大埔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协同机制和应急响应指挥体系,整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全县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成立大埔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原则
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镇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队伍组成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是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办发〔2009〕59号文件提出的“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大埔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应急救援大队的主要领导由县公安消防大队主官担任。同时,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矿山、医疗、交通、民政、地震、建设、市政、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将应急设备制造企业和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联合训练和演练,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
三、工作职责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职责是:除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经费保障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所需工作经费由县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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