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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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7日

2023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将于9月11日至17日在全国范围举行

  8月31日,2023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高林,福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一级巡视员陆菁介绍活动筹备情况,并答记者问。  2023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将于9月11日至17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其中,开幕式等重要活动将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  高林介绍,今年的网安周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主题,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首要任务,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安全领域取得的成就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宣传《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通过论坛、研讨、展览、竞赛等形式,党政机关、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群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全面营造全社会共筑网络安全防线的浓厚氛围。  陆菁介绍,本届网安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人民性,营造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浓厚氛围。二是突出创新性,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三是突出融合性,推进网络安全“政产融学研用”融合发展。  今年网安周期间,除开幕式外,还将举行网络安全博览会、网络安全技术高峰论坛、网络安全微视频征集,以及主题日、进基层等活动。  2023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十部门联合举办。各级地方党委网信委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内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活动。

2022年12月26日

梅州召开新闻发布会:严查严打食药品安全问题、哄抬涉疫物资价格违法行为

  12月23日上午,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情况、2022年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及全面开展防控物资价格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是全国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行动开展以来,梅州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以及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紧紧围绕国家总局和省局制定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查办12类违法行为的工作重点,并结合我市实际将“客家传统食品非法添加”作为“自选动作”,坚持“全市一盘棋”,强化上下互通和部门协同联动,强化督查督办和行刑行纪衔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全力以赴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攻坚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取得了显著工作成效。  行动至今,全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1312宗(列入省局督办案件2宗),涉案货值2347.82万元,罚没款金额670.1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35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1张,对1名食品行业责任人实行食品行业禁入,查获假冒伪劣商品一批。  推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面,我市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办案就是最有力的监管”工作理念,在全市范围内迅速掀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高潮,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药涉械违法行为,扎实推进案件查办工作,行动措施有力,推进力度强大,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行动以来,全市系统共办结“两品一械”案件468宗,涉案货值合计103.13万元,罚没款合计241.85万元。其中,药品案件办结362宗,涉案货值65.75万元,罚没款164.49万元;医疗器械案件办结43宗,货值30.95万元,罚没款43.67万元;化妆品案件办结63宗,货值6.43万元,罚没款33.9万元。专项检查企业4761家次,完成自查整改2031家次,排查风险隐患问题131个,并均已全部整改到位。  针对近期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市场部分涉疫药械出现热销的实际,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开展防控物资价格监测、检查和执法工作,重点加强感冒类用药、医用口罩、酒精、抗原试剂等防控物资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及时掌握防疫物资价格情况,及时妥善处置价格投诉举报,加大提醒告诫宣传,严厉打击借疫情之机,哄抬防疫物资价格、囤积居奇、捆绑搭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价格和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为做好疫情防控物质保障工作,我局还积极号召药品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承担社会责任,服务企业尽力扩大药品购进渠道,力求最大限度提高购药人员覆盖面,尽最大能力缓解涉疫药械供应紧张局面。11月份以来,全市共出动检查人员3821人次,检查商场超市药店等各类经营主体2670户次,开展提醒告诫和政策宣贯15635户次,目前正在立案查处的药店未明码标价案件10宗。  梅州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陈某生产、销售侵犯“HUAWEI”和“HONO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19日,根据深圳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荣耀公司)投诉反映的线索,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梅州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位于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前和大街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场所发现大量标示“HUAWEI”(华为)和“HONOR”(荣耀)注册商标的手机及手机配件等,同时发现拆解、组装(生产)的工作台及工具设备一批,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的打假人员现场确认,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上述手机的合法证件,涉嫌擅自生产、销售假冒“HUAWEI”和“HONOR”注册商标的手机的侵权行为。经核查,涉案产品总销售额合计902.55818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  2022年4月20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梅州市梅县某商行利用虚假宣传手段向老年人销售保健食品(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梅州市梅县区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道德堂牌红景天丹参胶囊”等保健食品和“藏宝马鹿骨髓液”等普通食品时,以向老年人赠送小礼品为诱饵,采用会议讲座、播放视频等宣传方式,通过虚构专家身份、虚抬价格等手段,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道德堂牌红景天丹参胶囊”、“德辉牌蝙蝠蛾拟青霉菌灵芝孢子粉胶囊”及普通食品“藏宝马鹿骨髓液”等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当事人在会销中赠送给消费者的海参膏,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采用会销的形式销售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和赠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2年11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00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诈骗罪,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违法线索及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梅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时光梅州店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时光梅州店销售的玉米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玉米粉的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以散装形式购进玉米粉进行销售,无法提供同批次玉米粉的进货单据、外包装标签、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2年7月14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101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梅州市梅县区城东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4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标称梅州市梅县区城东某食品厂生产的香葱酥饼(糕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标签、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另查明,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因生产的绿豆饼(糕点)酸价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梅县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1年内2次发生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2022年8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4.4元、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吴某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梅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7日至6月9日,梅州市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标称梅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团(糕点)霉菌、黑芝麻软糕酸价、红月光糕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由其生产,对上述抽检的食品的检验结果无异议。另查明,当事人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原因,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月13日受到五华县市场监管局2次行政处罚、1次责令改正。  2022年9月7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76745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30天,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六 兴宁市某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案  2022年4月19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兴宁市某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操作台中部的成品区发现有已经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共119个(瓶口均挂有阀门检验标识)及1个报废钢瓶,执法人员从上述钢瓶中随机抽取12个,对瓶身的涂敷信息与当事人出具的《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核对,未发现与上述钢瓶出厂编号相应的记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检验工作区的水压试验机已损坏,无法进行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机的4支试验枪中,3支枪已失效,无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超声波测厚仪未在检验工作区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6月2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直接主管人员刘某、直接责任人员罗某作出罚款共计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食品店经营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销货记录制度案   2022年5月19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梅州市公安局对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批次进口冷冻食品“冻叶鱼”4箱、“冷冻鸡爪”2箱在“冷库通”系统内查无信息。当事人在疫情期间未如实申报进口冷冻食品,且无法提供进货台账登记和食品进货和销售经营记录。梅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场将此案交由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另查明,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曾因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制度被梅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完善购销台账,再次发现同类行为,属拒不改正情节。  2022年6月13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0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畲江派出所对当事人实际经营者蓝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梅州市梅江区某美容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9月27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到梅江区某美容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4月份和6月份在微信小程序“某会所”里发布“秘方头疗”和“炎症急救箱”广告,其发布的广告不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不能提供广告宣传内容服务效果的科学依据或证明材料,虚构服务效果。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设计广告费用合计4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2年10月28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68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根据国家、省药监局统一部署,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五华县水寨镇某美容院未经许可、备案经营医疗器械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2022年4月7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五华县公安局到位于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县城工业区某小区住宅的五华县水寨镇某美容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医疗器械11个品规,化妆品3个品规,普通产品1个品规。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4月起利用微信线上经营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其《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备案,且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中有三个品规为假冒伪劣产品。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7日期间,当事人在微信线上经营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涉案总货值为281130元,违法所得为711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22年8月1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扣押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7110元、罚款102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4月18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某美容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雪罗兰桃花玉颜套”等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现场查获的“雪罗兰桃花玉颜套”等化妆品共13种23盒(支),均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合计118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单据和销售记录台账,无法核实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  2022年5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兴宁市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兴宁市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2022年7月29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兴宁市坭陂镇西堤路的兴宁市某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已售30盒阿莫西林胶囊、10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3瓶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处方凭证及相关电子照片。经查,上述未凭处方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的经营货值为389元,获利203.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0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9元,罚款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近期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防疫物资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涉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为提高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强以案释法,现公布一批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2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11月2日至12月1日共进货6批次连花清瘟颗粒(10袋*6克/盒,进货价21元/盒至35元/盒),11月8日销售价格为26.5元/盒,12月6日销售价格提高至79元/盒,12月9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89元/盒;11月5日至11月8日共进货4批次连花清瘟胶囊(0.35克*48粒/盒,进货价15.84元/盒至25.8元/盒),11月9日销售价格为25元/盒,11月22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42.5元/盒,11月30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45元/盒。该公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颗粒及胶囊药品的销售价格,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二 五华县华兴中路某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产品案  2022年12月13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到五华县华兴中路某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5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口罩,6瓶包装未标示销售价格的美林®布洛芬混悬液。经查,上述涉案口罩和美林®布洛芬混悬液总货值620元,其中未明码标价的口罩未售出,美林®布洛芬混悬液已售出1瓶,违法所得2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2年12月23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202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梅州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码标价销售产品案  2022年12月12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到梅州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销售10包医用外科口罩、24盒小柴胡颗粒、4瓶75%乙醇消毒液(安捷牌)时,未标明价格。经查,上述涉案商品总货值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