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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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埔县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1〕34号)和梅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梅市卫合字〔2011〕1号)精神,现将我县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今年新农合补偿政策从8月1日起(以出院日期为准)进行调整
(一)提高补偿比例。参合农民住院总费用剔除个人自付、自费部分后,镇级、县级、县外三类医疗机构分别按75%、65%、50%的比例补偿住院费用,起付金按100元、300元、800元保持不变。
(二)提高个人支付限额。2011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年度累计最高个人支付限额从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适当提高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比例按60%不变。普通特殊病种:高血压(II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合并症)、中风后遗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狂躁症等重症精神疾病等特殊病种门诊药品费用(与病种相关的药品)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3000元/年不变;重症特殊病种: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门诊药物、检查费用(与病种相关的药品及检查)补偿从1.5万元/年提高到3万元/年,纳入新农合个人支付限额10万元以内。
(四)精神病、肺结核门诊补助办法。精神病在册患者由县残联组织县残联荣春康复医院(县民康精神病医院)统一送医送药的,采取集体办理补助手续,每人每月从50元调整到最高80元,送医送药时应由当地镇(场)新农合办监督,并经该镇(场)新农合工作人员、分管领导签名盖章后方能给医院统一办理补助手续。精神病患者在县慢性病防治院门诊用药治疗及相关检查凭发票可报部分给予补助,年封顶2000元;肺结核患者在县慢性病防治院门诊用药治疗及相关检查的每年累计最高可补助2000元,分两个疗程(每个疗程至少间隔半年)进行补助(第一疗程1000元,第二疗程1000元),患者治疗后可报医药费用达1000元以上,可直接在县慢性病防治院合作医疗办实行即时补偿。
二、继续推进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按照市卫生局、民政局《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通知》(梅市卫字〔2011〕11号)要求,完善和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三、继续推进支付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要求,在10月底前选取部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到2012年,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需开展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开展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我县试点单位为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主要推行按病种付费或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
本补充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