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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埔府办〔2020〕40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1-03-03 10:07: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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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2020年11月1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大埔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供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大埔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省、市、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要求,由县级业务部门实施的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市、县级财政性资金。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

  统筹整合的资金项目主要包括:1.县委、县政府确定由县级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2.省、市要求需县级统筹实施及示范推广的项目等;3.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纳入市县项目库管理的实施项目。

  第三条  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编制涉农资金预算,审核涉农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的下达和拨付;配合上级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承担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涉农办)有关工作,汇总县级涉农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等事务。

  县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研究谋划年度重点涉农工作;负责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本部门涉农资金执行情况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至少提前一年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涉农项目;申报涉农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订包括“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主要内容为主的部门涉农资金整合管理办法和涉农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配合牵头部门定期评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年终对考核任务开展绩效考核及绩效自评;负责涉农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县财政局将涉农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市级以上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使用涉农资金的项目储备、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考核事项任务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公开、考评验收等工作;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涉农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章   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及分配

  第八条  涉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扶贫、生态林业建设、水利等相关工作任务,优先支持保障考核任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根据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涉农资金项目,编制涉农资金项目清单,报分管县领导专题研究审核完善后报县涉农办汇总提交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涉农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的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农业救灾应急项目除外)。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不具备当年开工条件或不能形成当年支出的,不能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十条  涉农资金项目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绩效指标包括: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计提”的原则,可在涉农资金中按规定安排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安排比例不超过本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2%。

  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工作。工作经费安排项目按照项目库和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建、工程类项目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可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不视作工作经费,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涉农资金按照“当年支出、滚动安排”的原则,合理确定和安排当年能够实际支出的资金需求进行报备,实现科学精准、当年支出、滚动安排、有效使用目标。

  第四章  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二条  涉农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一)取消报账制。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结合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要求,扩大授权支付范围,加大授权支付力度。

  (三)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程类项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可申请预拨30%启动资金(本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然后按工程监理进度付款,未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按主管部门进度验收报告付款。

  第十三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使用涉农资金,涉及跨资金分类、跨科目调剂使用的,应在制订实施方案时一并予以明确。如实施项目属考核任务的,在完成考核任务的前提下,县财政局可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原则上可调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农林水支出”方面项目,但不得用于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等项目。

  第十四条  涉农资金(含工作经费)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森林防火及防汛抢险专用设备)。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投资(入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十五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资金实施专项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上级的工作要求,制定县级统筹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定期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配合上级对考核任务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项目使用资金超出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实施内容因故变更或终止的,向县涉农办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报省涉农办备案同时抄送市涉农办。

  第十八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县财政局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具体步骤如下:

  (一)6月30日前项目实际支出进度未达到50%的,由财政部门发出加快支出的提醒函。

  (二)8月30日前项目实际支出进度未达到70%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党委、政府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重点和核心工作调整资金安排计划,并于9月30日前完成项目调整报备。

  (三)12月30日未实际支出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仍需使用的,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后,按申请存量资金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重新下达资金的请求。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第五章  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涉农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支出进度慢、资金大量沉淀的项目,压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对进度快、效果明显的,作为适当增加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涉农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涉农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涉农资金资格。

  第二十四条  涉农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涉农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目录清单。

  (二)资金管理办法。

  (三)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六)资金使用情况。

  (七)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査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査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镇村和用款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对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公告公开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其中: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应当详细具体,建设内容应当清晰明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互通,收到上级有关涉农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文件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0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