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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乡镇体制改革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21〕11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1-04-20 09:07: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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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乡镇体制改革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大埔县乡镇体制改革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镇级政府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8号)、《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办理委托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由上级部门刻制专用章委托乡镇使用

  为便于各镇办理上级委托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县有关部门刻制本部门业务专用章,委托各镇人民政府使用,用于办理委托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镇在办理上级委托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时,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按委托权限加盖对应上级部门委托使用的印章。

  1.涉及委托事项的县级部门,镇级在行使该部门职能时,使用的印章为“XXX局业务专用章(XX号)”。

  2.刻制印章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8号)要求执行。

  (二)办理镇本级权限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枚印章通用”

  各镇人民政府公章,用于本级权限内的政务服务事项业务办理,在办理本级政府全权负责的政务服务事项时,不再使用原镇级部门刻制的业务章,一律使用镇政府公章。乡镇体制改革后己取消的镇级部门(如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公室等),用于政务服务的相关旧印章须及时注销作废。

  (三)按编号刻制印章

  1.县有关部门须刻制印章下放的,由各部门负责刻制,刻制时要按(1)至(14)的编号共计刻制14枚印章,根据附件1的排序规则,每个编号对应一个镇人民政府。

  2.各镇要严格按照要求,在限定的场所和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跨区域和超权限使用。

  二、使用原则

  (一)“XXX局业务专用章”按照编号,仅限在指定的镇和授权的事项中使用。各镇要严格按照县有关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异地挪用和扩大范围使用。

  (二)属于镇级权限内办理的政务服务业务,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属于上级部门委托行使的事项,应加盖对应部门的制发的“XXX局业务专用章(XX号)”。

  (三)各镇人民政府根据下放单位的授权,严格按规定使用印章。专用章实行属地主要领导负责制,各镇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印章使用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用印数等信息,便于各级机关和部门备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县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责任,不能“一放了之”。

  三、实施步骤

  各相关部门在2021年4月12日前完成印章刻制工作,并将刻好印章送至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业务统筹与审批协调股,由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配送至各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温振成,联系电话:5187606。

  四、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下放印章的业务指导和衔接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操作培训,要为各镇提供相应审批表格和示范文本,配合制订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提供给各镇。

  (二)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做好下放审批事项和印章的承接工作,加强与县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尽快熟悉业务,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三)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镇公用事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人员配置,做好相关服务事项进驻大厅后的管理、业务办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1.县级职能部门刻制印章对应编号规则.zip

   

  2.印章刻制参考案例.zip

   

  3.印章使用登记表.zip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