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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21〕40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1-11-17 11:25: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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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大埔县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6日


  大埔县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大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要求,我县积极开展“人畜分离、集中圈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美丽乡村。结合我县农村畜禽养殖范围较大、数量较多、变化较快的现状以及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畜禽养殖常态化管理,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畜牧生产全过程,加快构建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和散养户分类规范发展和管理的体系,积极探索现代畜牧业和农村种养共存互补的发展模式,开展综合防治工作,实现畜禽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推动全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建设美丽乡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及散养户分类管理,使全县畜禽养殖布局更加合理,养殖行为更加规范,动物疫病防控更加严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粪污综合利用更加完善、有效,养殖环境条件明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更加美丽和谐。

  三、主要任务

  提升改造已建成并投产使用的养殖场(户),按照现代畜牧业建设标准规划布局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完善环保、安全等配套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主要内容: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

  1.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应建设在县政府划定的非禁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宜畜禽养殖的区域,养殖场区达到现代标准化示范场标准,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收集处理区等明显分开,做到场区布局规范合理,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的防疫条件及生物隔离措施。

  2.专业户:专业户应建设在县政府划定的适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场区布局规范合理,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收集处理区等明显分开,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生物隔离措施。

  3.散养户:散养户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进行养殖,有相对独立和规范的饲养场所,应采取圈养措施,养殖区域有生物隔离措施。

  (二)畜禽养殖防疫、检疫和疫病防控

  1.畜禽防疫:畜禽养殖场(户)应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免疫接种等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佩戴畜禽免疫标识。

  2.畜禽检疫:畜禽养殖场(户)应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定,出售畜禽应当提前向所在镇(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养殖场(户)在引进畜禽后应及时向所在镇(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报告。

  3.畜禽疫病防控:发现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户)应立即向所在镇(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不得自行发布疫情。发生畜禽疫病时,疫区或受威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服从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养殖场所: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出售病死畜禽。畜禽养殖场(户)应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并做好相关档案记录的保存。

  2.非养殖场所:在农村公共场所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镇(场)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1.规模养殖场: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治理路径,配套建设“12321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即,1控:配套建设节水设备,控制用水量;2分: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通过干清粪措施、配备干湿分离机、建设防雨顶棚和污水管道等实现雨污分流,减少污水产生量,配套完善污水管道、污水池、储粪棚等并及时收集处理;3防:即防雨、防渗、防溢流,杜绝粪污外排污染;2配套:配套储粪棚、污水储存处理池(沼气池),做到畜禽粪污全量收集;1基本,通过沼气工程和种养结合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1除味,采取综合措施去除养殖异味。养殖场应定期对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专业户:参照“12321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要求,配套相关建设节水、储粪棚、污水储存处理池(沼气池)、雨污分流等设施设备,应配尽配,推行干清粪,做到干湿分离、雨污分流、防雨防渗防溢流,并采取综合措施去除养殖异味,通过沼气能源利用和种养结合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定期检查维修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3.散养户:结合养殖条件,参照规模养殖场标准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饲养畜禽产生粪污做到全量、及时收集或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杜绝臭气、污水污染环境和影响他人。

  四、工作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负责辖区内规模养殖场、专业户、散养户的规范养殖管理工作,做好畜禽防疫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特别是加强农村散养户巡查监管,并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新农村建设进行清理整治,引导无序散养向规模、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防疫工作,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检疫等工作;发展种养循环经济,畜禽粪污有机肥代替化肥使用同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改厕等结合起来,推动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三)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确定禁养区、适养区范围,依法查处在禁养内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依法依规处理非法用地的养殖场。

  (五)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林地兴办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非法占用林地养殖场进行处理。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交易监督管理,查处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或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列入关闭的养殖场(户)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县公安局负责对涉牧行业刑事犯罪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

  (八)县司法、信访、宣传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畜禽养殖分类管理相关的宣传、维稳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农村稳定和谐的高度出发,做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常态化抓紧抓落实;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规模养殖场日常巡查监管,规范养殖行为;镇(场)要重点加强专业户管理和农村散养户引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开展人居环境整治,促进农村人居环境净化和美化。

  (二)加强宣传,有效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宣传横幅、大喇叭和发放《告养殖户书》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倡导文明养殖、规范养殖,杜绝私搭滥建、违法养殖行为,引导村民自觉维护良好的村容村貌,做到任何养殖都不得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三)加强自治,有效管理。各镇(场)要因地制宜,制定村规民约加以约束,明确养殖地点、养殖种类与数量,以及退养激励措施;同时严格实行畜禽圈养围养、犬类拴养,杜绝畜禽随意放养、人畜混行、粪尿随排等污染环境现象的发生;探索农户散养畜禽登记备案制,规范农村养殖活动,维护公共卫生。

  附件:畜禽养殖分类划分标准

  附件

  畜禽养殖分类划分标准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养殖场标准分为: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1.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

  2.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3.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4.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5.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

  7.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8.肉鹅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只以上;

  9.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

  10.肉兔年出栏2000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

  11.蜜蜂养殖200群以上;

  12.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殖专业户规模。

  1.生猪年出栏50至499头或存栏30至299头;

  2.肉鸡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

  3.蛋鸡存栏500至1999只;

  4.奶牛存栏5至99头;

  5.肉牛年出栏10至49头或存栏20至99头;

  6.肉羊年出栏30至99只或存栏30至99只;

  7.肉鸭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

  8.肉鹅年出栏1000至4999只或存栏500至2499只;

  9.肉鸽年出栏10000至49999只或存栏2000至9999只;

  10.肉兔年出栏500至1999只或存栏250至999只;

  11.蜜蜂养殖100至199群;

  12.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下的养殖场属农村散养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1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