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2022年11月1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大埔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法律法规,结合大埔县城区城市建设现状,制订《大埔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区划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城镇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参照《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大埔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及建设用地现状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依据。
(三)便于城镇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六)区分县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七)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
(八)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九)根据城镇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适用范围
此次划分范围以《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并结合实际建成区,大埔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面积为19.22平方千米。
四、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大埔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湖寮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大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湖寮镇、高陂镇、大麻镇)》;
《大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
五、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及划分
(一)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学校、医院、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4a区域。4a类为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区域。
(二)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则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红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则将道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3.距离的确定方法。
(1)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米;
(2)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米。
(三)工业区内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的。
2.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区标准。
(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会所等噪声敏感区域;
(3)开发区详规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4)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
(四)环境噪声标准限值
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下列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表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表
2.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六、其他规定
(一)除上述划定的各类区域外,未划分区域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报大埔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后实施。
(三)大埔县其他镇(场)声环境功能区参照本方案相应功能区执行。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负责解释。
七、大埔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本次大埔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面积为19.22平方千米。大埔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2类、3类和4a类功能区,其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17.7538平方千米,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0.5283平方千米,4a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0.9379平方千米。(见附表、附图)
八、附表、附图
大埔县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