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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23〕2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3-13 16:0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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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链接:《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县科工商务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8日    


  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县总部经济的发展,在培育发展本土企业总部的基础上,重点引导一批在外大埔乡贤企业到大埔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积极引进一批省、市外企业集团,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到我县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是指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并依法在本县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对其在中国境内或以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地区总部是指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并依法在本县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对其在中国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或管理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县领导挂帅,县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组成的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证书颁发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在本县设立并依法属地纳税的管理性公司、投资性公司(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性公司)、研发中心、具有总部性质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或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

  (一)在大埔县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企业总部(包括分支机构、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培训中心等,下同)设在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场、税务部门确认实行统一核算;

  (三)在本县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且依税法缴纳有关税收;

  (四)在本县以外有1个以上经营或生产基地,且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县外开展;

  (五)企业市场主体注册后每年对我县地方直接经济贡献在2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在本县已设立的具有总部和地区总部性质的投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应当向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完备的认定所需材料。

  第六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县级总部经济企业,须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本县、不变更在大埔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三章  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符合总部和地区总部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属于县国资部门负责管理的闲置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给总部和地区总部经济企业作为办公(临时)场所。

  (二)根据总部经济企业的用地需求情况,自然资源部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将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出让,保障总部企业发展用地需要。

  (三)积极实行有效扶持政策,大埔县财政每年预算列支不超过5000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总部经济企业财政专项性扶持暂行办法(此办法另行制定),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及有贡献的企业高管人员,根据其对促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大小情况,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前由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核定额度后按程序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及企业高管人员专项补助,总部经济企业扶持资金及高管专项补助由企业向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完备的认定所需材料。

  (四)由县政府主持,定期召开银企联席会议,为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建立领导挂点联系制度,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分工挂点、定期走访,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总部经济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与本县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全程代办市场主体注册、税务等相关手续,各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行业重点企业待遇等服务,优先提供人事、社保、出入境便利等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财税和统计部门要增加总部经济企业识别标志,建立总部经济企业信息库。县各部门要将总部经济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定期召开经济情况通报会和意见征求会。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各类新型服务业,充分发挥各类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的作用,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支撑、良好的科技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  加大对总部集聚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为总部经济企业创造优良的商务环境。

  第十四条  配合做好通关协调工作,为总部经济企业在货物进出关、主要高级管理者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就读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总部经济企业员工户籍关系可依照农民工积分入户城镇办法给予办理。

  第十六条  入驻大埔县的总部经济企业或区域性总部(总部经济),对全县的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作用或对全县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奖补办法。

  第十七条  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总部经济企业资格进行核定。由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总部经济企业扶持资金及高管专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后报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认定后报县政府审批拨付。县财政局负责将扶持资金拨付给各总部经济企业及企业高管人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发生总部经济企业名称变更、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企业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县现有的生产型企业在本县投资设立独立法人的区域销售总部后,生产型企业不得通过转移县内已有制造业工业产值的方式提高营业收入,违反上述情形的,不予兑付本办法所有的扶持补贴类型。

  第二十条  企业在享受租赁办公用房扶持有效期内,不得出(转)租、出售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如违反规定,应当全额退还已获得专项扶持资金并计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一条  若企业存在被列入失信企业等其他违法行为,我县有权取消后续补贴发放,同时责令企业全额退还已获得专项扶持资金并计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我县有权取消其总部经济企业资格,由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取消并收回已发放的专项扶持资金,5年内不得在我县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自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迁离我县、变更在我县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由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取消并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原政策享受扶持。本办法实施后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依据本办法享受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对已获得中央、省、市、县级同类扶持补贴的同一申请事项,不作重复扶持补助。总部经济企业按本办法申报扶持补贴的,需提供未获得上级或县内其他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的承诺书,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中共大埔县委办公室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埔办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3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