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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24〕3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03-21 09:45: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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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1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大埔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消防治理能力水平,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282号)、《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和授权工作的通知〉》(粤消〔2022〕145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明电〔2021〕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消防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消防安全执法体制机制。强化消防安全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质量执法推动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切实增强我县消防安全治理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行使,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水平,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原则。委托执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合理设定委托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制,杜绝越权执法现象。

  四、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本区域内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委托乡镇以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受委托乡镇应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明确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负责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若干辅助执法员。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须取得相应等级消防监督执法岗位资格,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乡镇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按照委托事项范围,依法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和部分行政处罚权:1.警告;2.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下(不含三万元);3.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下(不含二千元)。

  (四)委托事项范围。综合考虑乡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执法人数、专业技术力量等因素,确定委托以下行政处罚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7.《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2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8.《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上述委托事项不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地下空间场所等重要建筑物和场所,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消防监督检查权。

  (五)委托执法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应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明确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双方职责及委托期限等内容,受委托乡镇应当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具体委托处罚案由为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的处罚案由,案由清单应当在委托协议书中列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司法局、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并按要求将执法委托协议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受委托乡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实施委托职权的法律责任,负责办理由此产生的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委托乡镇依委托开展消防行政处罚,承担因自身过错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五、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乡镇要对接融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广东省行政执法“两平台”)、“粤政易”、“粤商通”和“粤执法”等平台系统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积极推行远程执法、移动执法、掌上执法等非现场执法。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创新普法形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协助委托执法的县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做好“以案释法”等普法宣传活动,拓展教育引导覆盖面,增强消防法治影响力。

  (二)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受委托乡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事项的约定,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并建立消防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日常监督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并就本方案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形成消防监管合力。

  (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对消防执法工作作出的新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 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书.rar

  附件2 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执法权限.rar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4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