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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埔府办〔2024〕5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05-22 15:26: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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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寮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3月2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大埔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县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持续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3〕74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大埔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开展大气污染减排工作为契机,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促进我县高质量发展,同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禁燃区范围

  大埔县城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及其近郊区域,面积约14.8平方公里,自《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埔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实施之日起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件),并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三、工作目标

  (一)自《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埔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实施之日起,在划定的禁燃区内不得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埔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由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确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范围,起草《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埔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大埔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初稿,并征求社会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

  (二)县政府印发《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埔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大埔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要求。

  五、部门职责

  (一)湖寮镇人民政府:协助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负责对禁燃区内淘汰高污染燃料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埔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埔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及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县属企事业单位,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城镇开发边界线并提供矢量数据图。

  (四)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推进天然气输送管道工程建设。

  (五)县科工商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县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运行调度,配合县发改局加大对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力度。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技术指导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收回相关许可证照,并不受理其新装、移装使用登记。停止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七)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省有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财政政策,管理和监督有关支持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

  (八)县城综局:负责协调推进天然气市政管网的建设;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九)县公安局:配合协助供气单位加快办理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六、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或调整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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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4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