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府办〔2008〕93号
印发大埔县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
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若干
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大埔县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
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大埔县委、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埔发[2006]1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进入我县投资兴办陶瓷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财政扶持奖励。
(一)
(二)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当年增资扩产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陶瓷企业,5年内按该企业新增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新建陶瓷企业在享受第(一)项奖励期间,当年增资扩产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三)
(四)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增资扩产总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每亩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企业支付征地和“三通一平”费用的陶瓷企业,当年起连续5年,按该企业新增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作为征地和“三通一平”费用。5年内奖励额未达到费用核定数的,不再奖励。
征地和“三通一平”费用以县财政局会同县招商办、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核定数为准。
第四条 税收优惠。
(一)经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陶瓷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二)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企业向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1、因客观原因连续三年亏损,且年度职工月人均工资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标准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3、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或者由于政策性亏损而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第五条 创新奖励。
(一)自
(二)自
(三)自
(四)对获得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陶瓷企业,分别给予课题研发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六条 节能奖励。
经县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评定,采用先进、成熟节能降耗技术进行窑炉技改的,按次年新增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创名牌奖励。
自
第八条 展位补贴。
(一)陶瓷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签订80万美元以上(含80万美元)外销合同并履行完成的单个展位,给予5000元的财政补贴。
(二)陶瓷企业参加国(境)外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等,签订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外销合同并履行完成的,每期(次)给予10000元的财政补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税收是指该企业当年纳税总额比上年的增加数;增资扩产是指企业当年实收资本、固定资产投入比上年的增加数。实收资本、固定资产以企业报送税务部门会计报表为准。
第十条 申报要求。
凡符合优惠和奖励条件的,由企业在次年两个月内,向县陶瓷产业管理办公室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财政奖励须提供当年纳税凭证复印件、企业报送税务部门会计报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等相应资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新产品、授权专利和创名牌奖励须提供认定文件(证书)。
(三)节能奖励须提供技术认定文件(证书)及企业报送税务部门会计报表。
(四)展位补贴须提供展位发票或收据、汇款单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审核程序。
申报工作结束后,县陶瓷产业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分送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奖励。
(一)财政奖励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招商办、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物价局审核。
(二)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新产品、授权专利、县科技进步奖、节能奖励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审核。
(三)中国陶瓷协会技术产品创新奖励由县陶瓷产业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县陶瓷协会审核。
(四)创名牌奖励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县工商局审核。
(五)展位补贴由县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审核。
第十二条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陶瓷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提供认定文件(证书)到税务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陶瓷企业已享受本《实施细则》优惠的,不再享受《大埔县招商引资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陶瓷产业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若干规定》同时实施。
主题词:工业 陶瓷产业发展△ 规定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8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