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府办〔2008〕95号
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级
报销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我县上半年镇级人均住院医药总费用金额达1292元,排名全市第二。为进一步规范镇级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经县政府同意,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级报销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级报销标准:起报线为100元 (不含自费部分和其他费用),报销比例为60%。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和其他费用-100元)×60%=应补助金额(封顶3万元)。
二、凡是各级报销补助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送县合作医疗办审核后方能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三、各镇级定点医院应将每天入院住院治疗的人员名单于当天下午4:30时前报县合作医疗办备案(传真电话:5535107),以便于督促检查。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布各项治疗、服务收费、常用药品等价格标准和减免项目,每月10日前上墙张榜公示当月门诊、住院情况,确保医疗补偿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合作医疗△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定点医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8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