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府办〔2006〕31号
关于明确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382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分工如下:
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运输船舶的营运资质审核和管理;制定渡船更新改造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船的更新改造;规范船舶运输和船厂生产行为。
(二)海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职责,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县水域(含风景名胜区水域、城市园林水域和水库,不含渔港水域)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航监督检查,查处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按有关规范把好船员考试发证关;协助当地政府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船舶管理员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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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上旅游场所和山塘、水库等水域的旅游船、工作船的安全管理,制止船舶非法运输或者作业;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水域安全检查工作。
(五)农业(渔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和观光休闲渔船)实施安全监管。负责渔船资质审批和管理;负责对渔业船舶建造质量实施安全监管;配合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六)体育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负责实施安全监管。要在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舶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船舶建造质量的安全监管。尽快建立健全船舶的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和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八)水利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山塘、水库等水域自用工作船的安全管理;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水库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九)建设(城市园林)管理部门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城市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乡镇船舶或者乡镇造船厂(点)的管理。
二、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负责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并配合海事部门统一实施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
(二)落实本行政区域乡镇船舶管理人员,建立乡镇船舶管理台帐,组织人员到水库、渡口、码头等现场检查和维护安全秩序,制止、纠正乡镇船舶违法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三)配合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
(四)协助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上报和善后工作;
(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容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船舶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自用船舶等非经营性船舶的所有人签订《广东省非营运性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管理人员,建立乡镇船舶管理台帐,负责本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制止、纠正乡镇船舶违法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对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三)严格遵守《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村不违章私设渡口;
(四)在洪水期和节假日、圩日派人到渡口、码头等现场维护安全秩序,防止乡镇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
(五)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和违法航行或者作业的乡镇船舶;配合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有关善后工作。
四、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交通安全负直接责任
(一)必须按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等手续,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有关证照;
(二)不得将不具备资质条件(包括无牌无证、证书不齐、证书失效和技术状况不良等)的船舶投入客货运输或者采沙等作业;
(三)不得超载运输;
(四)渡船渡运时,应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五)遇洪水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冒险航行和渡运,不符合夜航技术条件的不得夜航;
(六)自用船舶载人不得载客渡运,航行时船员上人数不超过3人(含驾驶者本人);
(七)自用船舶不得超载核定航区或者到主航道航行;采沙船舶不得超载核定区域或者到主航道作业;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附件:大埔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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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乡镇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梅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渡口
(一)设置和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经营人提出申请,征求海事部门、港航(务)监督机关、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航水域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非通航水域报县交通行政部门,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七)洪水、假日、圩日或集会日等渡运繁忙期间,经营单位或经营者应增派人员,当地镇、村和公安派出所等应派员到渡口,共同维护秩序。
二、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
(八)渡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九)自用船舶不得用作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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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主题词:交通 安全 职责分工△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