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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06﹞41号:关于印发大埔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8-08-12 10:2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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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06﹞41

 

 

关于印大埔县镇人民政府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大埔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NextPage]

大埔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17号)精神,建立镇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镇级人民政府对《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基本农田易地保护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经省政府批准的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结合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提出我县的考核指标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县人民政府每年对23个镇级政府进行一次考核,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内对每个镇级政府至少考核两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镇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镇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镇级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镇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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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每年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联合进行,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耕地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参考依据。

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数据。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范,各地要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采用抽样和监测等方法和手段,会同县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镇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

八、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镇,由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责任制  通知


  抄送:县委有关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6年6月2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