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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09〕55号关于印发大埔县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9-12-29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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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大埔县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57号)精神,为确保我县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范围是本县行政区域内自2006年1月份以来在耕地、林地和“三道两区”范围内违规建造的各类坟墓,重点是省道S333线(大埔──梅州)、S332线(三层岭──青溪)、S221线(长治──上善)、S222线(银江坑口──桃源)、S224线(银江隧道──胜坑口)在大埔境内路段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坟墓。

二、清理整治目标

专项整治工作要在8月份初见成效,年底前有大的改善,2010年5月份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三、清理整治方法

各镇(场)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的原则,采取“迁坟深埋相结合,绿化覆盖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清理整治。

(一)对“活人”墓和在建的新坟坚决予以清理并复绿。

(二)对2006年1月以后所建坟墓,通过发布公告,动员群众自行迁移或自行复土深埋,不留坟头;公告期满后,仍未迁移或复土深埋的,强制执行复土深埋,不留坟头并绿化。

(三)对2006年1月以前所建坟墓,以种树绿化遮挡为主,采用乔灌藤相结合的办法,最大限度地遮挡公路沿线坟头,并由镇(场)、村与坟主签订绿化承诺书,严禁坟主砍伐坟头树木、清理草木。同时,加强对沿线两侧荒山、河坡绿化,强化沿线新造林地的抚育管理。

四、部门职责

清理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负总责,民政、林业、国土、纪检监察、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一)对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对墓穴占地面积(包括修复、扩建后的祖坟和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埔安葬所建造的坟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三)对非法占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坟的,由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四)对毁坏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林业部门依照《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除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外,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行政责任。

(六)公安部门负责清理整治过程中的治安维稳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因清理整治过程中引发的一些群众上访事件处置工作。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6月1日—6月30日)一是成立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和丰溪林场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民政、国土、林业、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二是调查摸底。由领导小组牵头,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统一部署,镇、村干部深入“三道两区”沿线实地把辖区内的坟墓逐座登记造册,明确坟墓地点、建造时间、坟主联系电话及地址。各镇(场)要结合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措施。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7月1日—7月30日)。各镇(场)要召开动员大会,主要领导参会并作讲话,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墙报、专栏、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大力进行宣传,大造舆论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阶段(2009年8月1日—2010年3月31日)。清理整治工作分两步骤进行,首先是对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违规建造的各类坟墓进行彻底清理整治,其次是对其它地方违规建造的各类坟墓进行彻底清理整治。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4月—5月)。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县政府将每季度定期对各地清理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各地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各阶段进展情况,定期将清理整治情况予以通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管理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9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