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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09〕56号印发大埔县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县工作奖励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9-12-29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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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大埔县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县工作奖励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县工作奖励金使用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大埔县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县工作

奖励金使用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大埔县委、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县的决定》和《大埔县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县工作表彰奖励方案》精神,管理使用好奖励金,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确保我县在2012年实现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县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市级奖励。

1、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划时间通过省“创强”验收的镇,市政府奖励50万元,第一批和比规划提前1年以上完成的镇,再奖励50万元;

2、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规划时间通过省“创强”验收的镇,市政府奖励30万元,比规划提前1年以上完成的镇,再奖励50万元。

(二)县级奖励。

1、2012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划时间通过省“创强”验收的,县政府分别奖励镇政府和教育局各30万元,第一批和比规划提前1年以上完成的镇,再奖励20万元;

2、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规划时间通过省“创强”验收的,县政府分别奖励镇政府和教育局各20万元,比规划提前1年以上完成的镇,再奖励20万元;

综合市县两级奖励

1、2012年6月30日前,第一批和比规划时间提前1年以上通过省“创强”验收的,合计奖励180万元;如期完成的,合计奖励110万元。

2、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比规划时间提前1年完成的,合计奖励160万元;如期完成的,合计奖励90万元。

3、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比规划时间提前1年完成的,合计奖励140万元;如期完成的,合计奖励70万元。

二、分配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为激励镇政府、教育部门加大“创强”力度,体现“以奖代补”性质,采取“谁投资、奖励谁”的原则,将市、县获得的奖励金按镇政府和教育部门在“创强”期间硬件建设投入额的比重重新进行分配。即某单位应获得的奖励金=总奖金额乘以该单位硬件建设投入额占硬件建设的总投入额的比例。

(二)奖励金的审核。

每年完成创建教育强镇目标后,各镇政府和教育部门将“创强”期间硬件建设投入的情况上报县财政局(附资金划拨复印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进行审核并计算奖励金的分配额。

(三)奖励金的拨付。

县财政局、审计局将审核后的奖励金分配方案上报大埔县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县领导小组批准,由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拨付。

三、使用原则

奖励金必须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也可用于各单位在“创强”期间所发生的学校建设欠款,不得用于发放奖金,不得用于日常公用支出,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

由县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对“创强”奖励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育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