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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09〕63号关于印发大埔县引客入埔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9-12-29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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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引客入埔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引客入埔”旅游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埔县“引客入埔”旅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宣传促销力度,进一步拓展客源市场,吸引更多的海内外游客前来旅游观光,不断增大全县旅游经济收入,对“引客入埔”成效显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年度奖励。

1、年度组织人数500—2000人次的,奖励2元/人次;

2、年度组织人数2001—5000人次的,奖励2.5元/人次;

3、年度组织人数5001—10000人次的,奖励3元/人次;

4、年度组织人数10001—20000人次的,奖励4元/人次;

5、年度组织人数20000人次以上的,奖励5元/人次。

(二)单团奖励。

1、组织单团人数100—300人次,游客不在大埔住宿的,奖励3元/人次;游客在大埔住宿的,奖励5元/人次;

2、组织单团人数300人以上,游客不在大埔住宿的,奖励5元/人次,游客在大埔住宿的,奖励10元/人次;

3、学生团不记入本单团奖励,但人数可记入全年总人数。获取单项奖励的团体人数,还可累加到每年总人数进行奖励。

(三)对年接待或输送外地来埔游客1000人以上至5000人、5000人以上的旅行社由县政府分别授予优秀组团社(接团社)、金牌组团社(接团社)荣誉称号,但组织游客在大埔境内有违规行为或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的除外。

上述一、二项奖励,由旅行社在年终时凭本规定要求的材料向大埔县旅游局申报。

第三条  奖励对象、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接待或输送外地游客来埔旅游的旅行社。

(二)旅行社组织客源来埔,有地接社的奖励地接社;无地接社的,奖励组团社。

(三)旅行社必须建立一团一档制度。

(四)旅行社执行组接团提前报送制度,提前1天向大埔县旅游局用网络报告组接团情况,来埔后《组接团统计表》须加盖旅游景区公章,住宿的需再加盖住宿酒店公章。

(五)每月5日前向大埔县旅游局上报上月接团总人数,并提交盖有景区、酒店公章的原始《组接团统计表》,由县旅游局进行核实。

(六)所接外地旅游团队必须是在我县境内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景区(点)或在我县境内游览1个有门票收入的景区(点)和住宿1晚的旅游团队。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从县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现。由地接社(组团社)填报《申请奖励审批表》,由大埔县旅游局审批并发放奖金。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领取奖金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放奖金外,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第六条  旅行社在组接团过程中,如在大埔境内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经旅游部门查证核实后,该团人数不列入全年组接团人数统计,并根据规定处罚。

第七条  旅行社接团经营毛利率不得低于2%,地接社以零、负团费接团的,一律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并根据规定处罚。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本奖励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旅行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埔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主题词:旅游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9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