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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09〕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9-12-29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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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各有关单位:

农村统计工作是全面客观反映和监测农村改革发展进程和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进行农村经济决策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目前,农村统计数据基本反映了我县“三农”发展的现状、特点和趋势,但由于农村统计对象和统计内容的变化,现行农村统计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部分统计数据缺乏针对性和代表性。为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目标与安排

工作目标:建立符合科学发展,客观、真实反映我县农村改革发展的指标体系。一方面要改革农村统计调查方法,建立以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为主体,全面报表和其他统计调查方法相辅助的农村统计调查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基层基础建设、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农村统计调查管理机制,逐步使我县农村统计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

总体安排:农村统计抽样调查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2009年起,开展农村居民住户调查;2011年起,以农村居民住户调查样本网点为依托,开展粮食产量和畜禽产品产量抽样调查;到2012年,实现农民收入、主要农产品产量以及农村社情民意等方面的抽样调查。实施农村统计抽样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将作为我县唯一的法定数据。

二、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建设

(一)高度重视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9]321号)要求,每个镇以及行政村要配备专人负责农村调查工作。根据我县实际,镇(场)应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统计员,村(居)委会要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统计员。统计人员应具备与统计工作相应的能力和条件,持统计上岗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镇(场)统计人员由县统计局统一管理考核。为保持镇(场)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必须调动的,要征得县统计部门同意,确保农村统计调查工作的稳定开展。

(二)建立培训制度。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业务培训采取分级负责制,原则上一年至少一次。培训的形式可以多样,可以专门举办培训班,也可以以会代训。各镇(场)应把抓好培训工作,提高统计调查人员素质列入工作目标并形成制度。

(三)健全台帐建设。各级应建立健全农村统计台帐,镇(场)和行政村要建立一本本区域的农村统计资料综合台帐,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四)加大依法统计宣传力度。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领导、统计人员和广大调查对象要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

三、抓好我县农村统计抽样调查网点建设

从今年起,建立农村居民住户抽样调查网点,开展农村居民住户收支等抽样调查;到2012年基本实现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体,全面报表和其他统计调查方法相辅助的农村统计调查体系。

(一)建立调查网点。县统计局要按照科学、统一、规范的原则,于8月底前完成全县10个网点100户调查户的抽选工作,建立起我县的农村居民住户统计调查网点;9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配备调查人员。每个样本村(居)委会应配备一名以上调查员,负责村(居)委会样本户的调查工作,样本村(居)委会的所在镇(场)应配备一名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县统计局负责选聘和培训调查员,以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开展业务培训。业务培训原则上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县统计局负责培训镇(场)统计员和村(居)委会调查员,调查员培训合格后发给调查员证;调查员负责样本户的业务培训工作,业务培训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

(四)开展调查。我县于今年10月1日开始试行农村居民住户统计调查。调查内容为农村居民住户基本情况和农村居民住户收支情况。调查方式采用入户访问登记和住户记帐相结合的方式。12月1日起,正式开展农村居民住户调查。

四、切实解决统计工作经费

农村统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要有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才能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农村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政府将把农村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场)负责农村统计的机构有一台配置较高的专用计算机,调查员、调查户的补助不低于国家统计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和调查户的补助标准,并于年终兑现,以确保农村统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农村统计工作具体由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农村  统计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9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