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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09〕91号关于印发大埔县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9-12-29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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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大埔县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09]33号)、《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09]81号)、《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09]92号)和市府办《关于印发2010年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传发动、集中缴费及实施起止时间

(一)2009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为宣传发动和集中缴费时间,缴费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在此之前未缴费参合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

(二)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运行实施起止时间。

二、参加对象和缴费要求

(一)凡是我县农村户籍人口均为参加对象,凭户口簿(复印件)按本户总人口数缴费参加。

(二)各镇(场)要统一使用《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各行政村以户为单位收缴农民的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统一到镇(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新农合办)为参合农民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应做好参合人员花名册、医疗卡签收登记工作。

(三)各镇(场)新农合办收缴的农户保障金应于2009年12月15日前全部划入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大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0315962010104100001925。

三、2010年度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根据省、市统一要求,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必须达到98%。各镇(场)参合人员名单录入工作应于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做到参合人员名册、电脑录入名单、划入资金、医疗卡四相符,并作为各级财政下拨农村合作医疗配套基金和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的依据。

四、资金来源、筹集渠道及人均筹资标准

(一)各级财政下拨的农村合作医疗配套基金;

(二)农民个人缴交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

(三)社会热心人士、旅外乡贤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助的资金;

(四)历年来的结余资金和利息;

(五)2010年筹资标准为:中央6元、省78元、市县两级36元、个人筹资30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低保户、五保户由县民政局向县政府申请统筹解决并提供花名册;纯二女户及14周岁以下女儿由县人口计生局向县政府申请统筹解决并提供花名册)。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纳资金由各镇(场)、村委会负责完成收缴工作,按村、户造册登记一式四份[村委会一份、镇(场)新农合办一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新农合办)一份、村公示一份]。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县新农合办根据各镇(场)参合人数和缴交的金额预拨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各镇(场)新农合办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镇(场)当月受惠人员的各项原始补偿单据连同支票头上报县新农合办,经核实无误后,将补偿总额拨回给镇(场)新农合办。如发现超出补偿比例或不属于补偿范围而给予补偿的,由县新农合办退回补偿资料,并责令当事人追回不予补偿部分,资金损失由所在镇(场)承担。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审批人有关责任。

(二)县、镇(场)新农合办应设财务会计和出纳(镇、场会计由财政所人员担任)。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105号、106号),市府办《关于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通知》(梅市府办[2003]38号)等文件精神和县财政局(埔财会字[2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并列入镇、村政务公开内容。

(三)支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应凭县新农合办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到各镇(场)信用社方能给予支取。

(四)按照县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通知》(埔财社[2009]13号)文件精神,各镇(场)新农合办应于每月15日前按时上报当月报销呈批表、前两个月的会计报表、本季度救助金呈批表(含凭证),以免影响全县下拨资金时间。

(五)资金结算期: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7日为账户清零结算期,资金结算期间暂停报销。

六、参合人员补偿制度 

(一)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粤卫[2008]74号文规定,为规范农村合作医疗收费管理,凡是市、县、镇三级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律实行电脑收费,手写发票不再给予补偿。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梅州市残联康复医院、大埔县人民医院、大埔县中医院、大埔县妇幼保健院、大埔县残联荣春康复医院(大埔县民康精神病医院)以及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即时补偿制度;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门诊统筹制度;大埔县慢性病防治院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即时补助制度。

(三)参合人员因病在本县范围内住院的,必须在住院后二十四小时内向镇(场)新农合办报告。住院治疗需带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凭户口簿),以便核实住院者的真实性。

(四)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原则上在本镇、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就医,外出务工、探亲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委托亲友在2个工作日内到大埔县新农合办办理外地住院报告通知书,否则不予受理补偿。

(五)患者县外就医在出院后二个月内,办理住院补偿手续,需带齐疾病证明、住院发票、医药费用电脑总清单、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疾病证明、医药费电脑总清单、住院发票原件作补偿凭证,同时应将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作为补偿呈批表的附件),先送到户籍所在镇(场)新农合办上送到县新农合办审核后,再到镇(场)新农合办办理补偿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六)在现行制度中,每个参合农民只能参加一种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如参合农民还参加了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选择一方办理补偿,不能重复补偿,不退回参合资金。 

(七)连续住院的参合人员应按各级住院补偿标准给予办理(凡本县镇级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要有主诊医生、院长签名),填好补偿呈批表到各镇(场)新农合办、定点医院或县直各医疗定点医院办理补偿手续(逐级转诊连续住院按最高起付线剔除一次办理补偿)。

(八)如患者在镇级住院期间需到本县县级医院进行检查(逐级检查)才能确诊的,其门诊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的级别)可列入补偿范围;如需到县外、省外检查的应先向县新农合办报告。

(九)县外就医人员应在省、市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到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经县新农合办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跨年度住院的,按平均每天住院费用计入相应年度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起付线按年度住院时间长的剔除)。

(十一)为方便群众办理补偿手续,各镇(场)新农合办要公示补偿日期,每星期应有一天以上,具体日期由各镇(场)自行决定。

七、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病房标准、封顶金额、大额补助

(一)本县镇级补偿标准: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70%。

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含其他费用)-100元]×70%=应补偿金额。

(二)本县县级补偿标准: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为60%。

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含其他费用)-300元]×60%=应补偿金额。

(三)县外各级补偿标准: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45%。

计算公式:[医药总费用-自费部分(含其他费用)-800元]×45%=应补偿金额。

(四)病房最高限额标准:市级50元/床/天,县级30元/床/天,中心卫生院25元/床/天,镇级16元/床/天。

住房费低于本规定的按实补偿,超出部分应剔除。

(五)封顶金额:2010年度,参合农民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封顶金额为8万元。同时,废止埔府[2007]24号文件中的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八、特殊病种补助制度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补助:精神病患者要以大埔县残联荣春康复医院(大埔县民康精神病医院)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准。在市内县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住院费用比例补偿;在市外就医的,需报告县新农合办并开具外地住院通知书。

(二)残疾人安装假肢补助:在市、县新农合办指定的定点部门安装假肢的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大腿6000元、小腿4000元、上臂假肢6000元、前臂假肢3500元。安装假肢手术完成后,持住院证明、原始发票、残废证原件及复印件先到县级残联部门审核盖章后,再到镇新农合办理补偿手续。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由第三方承担安装费用的,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三)做白内障眼科手术补助: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内障手术一次性补助500元(在市外就医的需报告县新农合办)。对眼疾合并白内障眼科手术住院的要事先报告,医药总费用减去3000元后,可按住院级别比例给予补偿,但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政府各种医疗补助政策的人员不列入此项补助范畴)。

(四)偏瘫、脑瘫、截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的患者在本市内定点部门住院治疗可按县级住院费用比例补偿。

(五)婚前检查、产前检查和正常住院分娩补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且户籍在我县的准婚人员及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个月内的参合农民,可享受新农合一次性婚前医学检查费用补偿,婚前医学检查每人一次性补偿119元,检查费用发票合计不足119元的按实际金额给予补偿。女方户籍在我县参加新农合并领取了《计划生育服务证》,可享受新农合一次性产前医学检查费用补偿,产前医学检查一次性补偿205元,检查费用发票合计不足205元的按实际金额给予补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国内正常住院分娩的凭准生证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剖腹产800元。如并发其他疾病的,顺产医药总费用减去1500元、剖腹产医药总费用减去3000元后,按所住医院标准给予补偿,但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补助(未做准生证的应由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证明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非法生育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跨年度住院分娩按出生证日期的年度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2010年度出生的婴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同时可享受新生儿筛查补助,在各定点医院送检的(凭送检证明或检验报告回执、准生证)一律补助50元,其当年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其母亲的补偿范围。

(七)参合农民被犬类咬伤,接受狂犬疫苗(国产)注射的,凭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票给予一次性60元补助。

(八)精神病、肺结核门诊补助:精神病在册患者由县残联组织县残联荣春康复医院(县民康精神病医院)统一送医送药的,采取集体办理补助手续,每人每月最高50元,送医送药时应由当地镇(场)新农合办监督,并经该镇(场)新农合工作人员、分管领导签名盖章后方能给医院统一办理补助手续。精神病患者在县慢性病防治院门诊治疗凭发票额给予补助,年封顶1000元,患者每次治疗后可直接在县慢性病防治院合作医疗办实行即时补偿;肺结核患者在县慢性病防治院门诊治疗的每年累计最高可补助1000元,分二期(每期至少间隔一个月以上)补助的办法(第一期500元,第二期500元,每期费用达不到补助金额的按实际补助)。

(九)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十七种):

1、高血压(II期);2、冠心病;3、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4、肝硬化(失代偿期);5、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8、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9、类风湿关节炎;10、糖尿病 ;11、恶性肿瘤(放化疗);12、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血友病;15、中风后遗症;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等重症精神疾病。

患上述门诊特殊病种的参合农民,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本、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到县新农合办审核后,凭县新农合办开具的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给予办理补偿。

补偿起报线: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1000元。

补偿比例:门诊总费用按可报销费用费用的60%补偿。

计算公式:(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自费部分)×补偿比例60%=应补偿金额。

补偿限额: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10000元。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人员居住县(市、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与本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的地级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经确诊的特殊病种患者,可在居住地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种患者,必须由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经县新农合办书面同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九、医疗救助制度

参合农民因患病住院医药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新农合办提出申请救助。

十、门诊统筹制度

为更有效地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作用,2010年度开始实行全县门诊统筹制度,按当年筹资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补偿比例不低于30%(具体实施办法见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十一、即时补偿制度

(一)先收费后补偿,符合即时补偿条件的对象入住定点医院后,采取先收费后补偿的管理办法,已实行即时补偿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县、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

(二)参合农民在本镇卫生院或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县残联荣春康复医院(民康精神病医院)住院,入院后由接诊医生核查其相关证件原件(医保卡、身份证、户口簿),填好即时补偿《即时补偿审批表》。

(三)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时将住院证明、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医保卡、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身份证、户口簿应提供复印件)到医院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即时补偿手续。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一律要收取本医院住院的原始发票、住院证明及费用总清单。

(四)参合人在入院治疗后的24小时内,医院应电告镇新农合办。镇新农合办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落实检查住院人的真实性,为参合人出院时及时办理即时补偿手续。医院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核定,开具领款凭证(由申请人或其家属签名)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供医院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存档、一份供医院财会入账、一份粘附《审批表》送镇新农合办复审后报县新农合办。

十二、不予报销的项目

(一)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自费部分统一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结合我县实际,在各定点医疗单位电脑收费软件不能自动删除自费部分及得出报销比例前,必须统一剔除自费部分。

(二)住院发票中的“其他”、“特需服务费”。

(三)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超标准床位费、陪床费、空调费、电视费、燃料费、伙食费、观察费、疗养费、损坏公物赔偿费、各类生活项目开支等。

(四)参与卖淫、嫖娼等染上性病;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服毒(有机磷农药中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药费用(凡疾病证明书写明外伤、骨折的应对补偿人员详细询问病情或与所住医院医务科联系)。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人身伤害、工伤事故依法由第三者或有关单位(人)负责的。

(六)因不接受计划免疫接种所致的相应疾病患者。

(七)采用欺诈手段、挂名住院、冒名顶替、非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取消其当年全家合作医疗保障资格,并不退回当年已交保障金,对已骗取资金一律要追回。

十三、群众监督公示制度

(一)县、镇新农合办应利用政府网络平台公开参合农民住院须知和相关信息。

(二)县新农合办每年向县级人大至少报告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运作情况。

(三)各镇(场)、村委会应将当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名单在2010年1月5日前进行公示,每月10日前向村民公布本村合作医疗住院受惠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所在村组、住院地点、住院时间、住院医药总费用、已补偿金额、救助金等)。

(四)各镇(场)新农合办应设立并公示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当月门诊、住院情况,各项治疗、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常用药品价格和减免项目进行上墙张榜公示,确保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管。

十四、县、镇新农合办管理责任

(一)县新农合办管理责任:

1、严格执行各级政府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和规定;

2、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有效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

3、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按时准确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4、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公平、公开、合理使用;

5、负责做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文件、资料、收集、归档、保管工作;

6、监督检查镇级新农合办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情况。

(二)镇级新农合办责任:

1、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严格按照补偿程序;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组织、指导工作;

3、负责做好全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季度、半年、年终工作总结;

4、负责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按时准确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工作(每月上送受惠人员名单时一定要电脑打印);

5、负责做好本镇(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文件、资料、收集、归档、保管工作。

十五、定点医疗机构监督与管理的责任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高服务质量,执行各项优惠政策,掌握住院指征,做好住院病历档案,不得虚开住院证明、滥检查、开大处方,严禁门诊当作住院,虚报住院病人,对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套取合作医疗保障金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定的诊疗项目开展诊疗业务,如发现擅自开展超范围执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撤销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同时,定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协约”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协约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并记录在案,对3次违约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各镇级定点医院应将当天住院治疗的人员名单于每天下午4∶30时前报县新农合办备案(可传真),便于督促检查。

(五)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及时纠正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同时,要严格控制镇级住院医疗医药费用,一般卫生院单次住院医药费用超过1000元、中心卫生院超过1500元的,每月15日前随上送即时报销表汇总上报至县新农合办备案。

十六、考核与奖惩

(一)将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各镇(场)党政领导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的工作格局。

(二)县委督查组和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镇(场)合作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积极开展工作、参合率高、进度较快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参合率低、进度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本实施办法由县新农合办负责解释。

附件: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和市府办《关于印发2010年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就医,提高农村卫生资源的利用率,使农民小病不出村,不出镇,有病早治,减轻因患病带来的经济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二)以镇级卫生院及经申请签订服务协约领取省财政补贴的村卫生站门诊补偿,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使用安全。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一)门诊统筹基金的来源及分配:在2010年度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筹资总额的20%(2010年度为人均30元)的标准设立门诊统筹基金,其中人均8元为定额补偿,参合病人可在镇(场)卫生院或村卫生站使用,人均20元为镇级卫生院门诊统筹资金,人均2元作为门诊平衡基金,用于平衡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补偿费用超过其门诊基本基金的部分。

(二)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包干服务、协约管理的办法。镇(场)卫生院直接向县新农合办签订包干服务协约。领取省财政补贴的村卫生站,向各镇(场)卫生院申请签订协约,各镇(场)卫生院将签订协约的村卫生站上报县新农合办备案。

(三)门诊统筹资金只限用于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费用补偿。

(四)按照“包干到位、节余上交、超支统筹、风险共担”的原则,将门诊统筹基金中的基本基金部分包干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用于门诊补偿。对当年实际补偿少于门诊基本基金的,按实际划拨,对实际补偿大于门诊基本基金的,用门诊平衡基金平衡,平衡后仍不足的部分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五)门诊统筹基金不属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个人资金,不得抵缴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也不得返还现金。

四、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门诊统筹补偿只限于户口所在地的镇(场)卫生院,其补偿范围是门诊观察病人的治疗药品和治疗费以及纯中药处方药费。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按规定的门诊费用50%比例计算,单次补偿金额控制在15元以内(含15元),超过部分不予补偿,低于15元的按实际金额计算补偿,每人全年100元封顶。血制品及补益类药品等一律不列入报销范围。

人均8元的定额补偿资金,由各镇(场)新农合办依据农户当年全家参合人数核定填写门诊定额补偿总额。在本镇(场)卫生院、村卫生站使用,不设起付线,不按比例报销,可以由家庭统一使用,当年有效,以全家门诊总额补偿完为止,超支自付,结余不转下年度,不返还现金,也不抵交下年度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

五、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须随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医保卡,在本镇(场)卫生院和经申请签订服务协约的本村卫生站就诊,并享受按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结算时未随带齐上述证卡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镇(场)卫生院门诊补偿款先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收据原件”、“复写处方”二联,在本镇(场)卫生院办理即时补偿手续,也可在收费时直接扣除补偿费用。村卫生站必须按规定填写门诊补偿记录,凭门诊补偿登记表送镇(场)卫生院审核结算。

(三)参合农民到定点镇(场)卫生院或村卫生站门诊就诊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在门诊补偿登记表和患者的合作医疗医保卡门诊补助记录栏目内登记相关内容,并要求患者在门诊补助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如合作医疗保障卡上出现漏记现象,导致资金重复报销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负责。

(四)镇(场)卫生院应将门诊统筹补偿收费发票、处方粘贴,逐日整理备查。村卫生站应将门诊定额补偿处方按登记表序号逐月整理备查。

六、门诊统筹费用补偿资金结算

经各镇(场)卫生院签订服务协约的村卫生站,每月10日前将门诊补偿登记表送镇(场)卫生院审核。每月12日前,镇(场)卫生院应将本院及各村卫生站当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一式三份,由院长签名,单位盖章后送镇新农合办审核,由镇新农合办上报县新农合办复审。县新农合办复审无误后,向县财政局专户申请,资金由县财政局专户直划各镇新农合支出户,由镇新农合支出户转划镇(场)卫生院账户。村卫生站由卫生院转付。

七、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一)各镇(场)卫生院必须严格按照《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做好门诊统筹补偿的各项工作,并落实人员负责管理、审核各村卫生站的门诊定额补偿工作。村卫生站必须严格执行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统一药品价格。镇(场)卫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规定药品价格。

(三)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按规定定期公示参合农民门诊补偿的情况。

(四)严格监督检查。县新农合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违规所得。对没有严格执行新农合制度和有关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资金流失的医疗单位,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院长给予警告、免职的处理。对没有严格执行新农合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医生、护士、收费员、药剂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县卫生局对责任人做出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不发工资、生活费。

八、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九、本办法由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9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