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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埔府办〔2010〕23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5-26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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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0〕23号

 

关于印发大埔县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大埔县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 和《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梅市府办〔2009〕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经县级安监部门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监办审查,镇级人民政府(丰溪林场)聘任,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镇级安监办具体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三)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制止,同时向镇级安监办报告;

    (四)每月向镇级安监办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镇级安监办每季度对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及发放方式。

    (一)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为每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专项预算,并每月统一拨付各镇(场);

(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补助发放方式:每月固定发放定额补助70元,剩余30元与季度绩效考核挂钩。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扣除。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镇级人民政府(丰溪林场)解聘,并建议县级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时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管理  安全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