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0〕29号
关于印发大埔县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府直属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大埔县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日
大埔县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鼓励我县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 融资难的问题,现对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用于支持我县经济发展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埔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埔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支行、大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埔县支行。
二、奖励标准
(一)金融机构对全县贷款当年月平均余额比上年月平均余额增长8%以上或新增贷款3000万元(含)以上,按新增贷款额1‰予以奖励。
(二)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1000万元(含)以下,按新增贷款额0.5‰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进行分段奖励:1000 -2000万元(含)部分,奖励0.8‰,2000 -3000万元(含)部分,奖励1‰,超过3000万元部分奖励1.2‰。
(三)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当年月平均余额比上年月平均余额增长10%以上或新增贷款2000万元(含)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额的0.5‰予以奖励。
(四)金融机构对全县企业核销呆账贷款,按当年核销额的2‰予以奖励。
(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埔县支行全县商业性贷款当年月平均余额比上年月平均余额增长10%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2‰予以奖励。
(六)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大埔县支行支持金融机构对全县的信贷投放,视情况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奖金分配
上述奖励资金30%用于奖励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20%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四、奖金的负担
上述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五、奖励申报
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必须用于支持本县经济建设。以各个金融机构为单位分别申报,由中国人民银行大埔县支行核对并签署意见,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办审核后,报大埔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2010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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