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0〕35号
关于印发大埔县2010年整治违法
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大埔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九部委和省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0]6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大埔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纪违法案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推动“三名城”建设,创建生态文明县作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黄建庭(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何永昭 (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连申威(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廖坚(县发改局副局长)、廖永平(县经贸局副局长)、刘进伟(县建设局党组成员)、黄定武(县纪委常委)、张永忠(县公安局副局长)、陈德荣(县司法局副局长)、刘思法(县工商局副局长)、杨伟钢(县卫生局副局长)、梁永志(县安监局副局长)、余志国(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海华(县招商办副主任)、罗智为(县质监局副局长)、曾欢(大埔供电局副局长)、罗质平(县水利局副局长)、肖茂南(县农业局副局长)、蔡广宁(县环保局监察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蔡广宁同志兼任。联系电话:5537662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1、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按照《梅州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铅的污染源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掌握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分布及排放情况(主要包括地理位置、污染类型、排放量、重金属污染违法情况、日常重金属环境监测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含重金属固废储存运输及处置情况等),确定我县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企业分布状况、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点防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2、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的整治力度。结合污染源普查和日常监管情况,进一步加大涉铅企业的检查、督查、后督查工作。一是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强化达标排放整治,对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二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确保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达标排放;三是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专项排查情况确定重点防控企业名单,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加强污染减排监管,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完成。
1、加大减排工程监管力度。围绕污染减排中心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做好对重点污染源及污染减排项目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县城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落实一月一核查制度。切实提高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确保减排项目发挥实效。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积极推进依法关闭淘汰水泥立窑等落后产能,严厉打击已取缔淘汰后死灰复燃的企业。组织对存在严重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的部分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对认定为因污染治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相匹配,导致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处于限期治理期限内仍存在超标、超总量问题的,依法责令限产限排、停产整治。
(三)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梅潭河、汀江流域及重点河段污染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一是要在原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专项检查基础上,继续对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全面拆除,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和警示不规范的进行集中整治。二是要对县境内梅潭河、汀江流域及重点河段2008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三是要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范污染事故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切实开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整治。
在巩固2009年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县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环境噪声整治、洗选矿场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根据梅州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大埔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9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减排项目、重金属污染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重点流域、区域进行检查,重点加大对县城污水处理厂和水泥等行业整治的监管力度。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情况于6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考核阶段(10月)
各有关单位要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决定成立大埔县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研究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等。
(二)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会同司法部门组织环保法律法规宣教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县发改局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县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推广。
县建设局负责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确定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有关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查处,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不得予以通过年审;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县招商办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法企业。
县质监局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大埔供电局要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
(三)完善执法机制,力求取得成效。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严重污染环境企业,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四)强化督查,完善督办制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对重金属污染行业、县城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保护区、梅潭河、汀江流域及重点河段污染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切实发挥治污设施的减排效益。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严格追究责任,确保行动顺利开展。
各有关部门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作出通报。县监察局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直接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环保法规、政策的有关企业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共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主题词:环保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