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府办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埔府办〔2010〕62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9-02 00:00:0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埔府办〔2010〕62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83号)和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和梅市府〔1999〕14号文的通知》(埔府〔1999〕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防雷减灾工作

雷击灾害安全隐患潜伏期长、危害性大。我县是雷电灾害高发区,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杜绝侥幸心理,消除麻痹思想,避免人为的安全责任事故,切实有效减少灾害损失。

二、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县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为各单位完善防雷安全设施提供技术支持,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做好雷电天气预报工作,不断提高雷电天气的预警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传送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二)县建设部门应把好防雷报建关,把防雷报建工作纳入建筑档案备案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在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先办理防雷设施审核书。待手续办齐后,工程方可施工。

    (三)县建设、质监等部门在验收竣工的建(构)筑物工程时,必须先审查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或防雷合格证,方可对工程进行质量总验收。凡未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四)县安监部门应把防雷安全工作纳入监督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每年要不定期抽查各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石油化工、锅炉、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业及学校、宾馆、工厂、人员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应严格执行防雷安全检测制度,确保防雷设施合格使用。

(五)县劳动保障、质监等部门在进行安装电梯、锅炉的年度检测或鉴定验收时,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由县气象部门发给的防雷检测报告或防雷合格证供检测、验收部门查看。

(六)县公安、消防部门应将防雷安全纳入所有安全场所的审核、报批、检查、验收等管理范畴,凡可能造成雷击损害的场所及设备,在领取防雷合格证后,才予以审核报批或验收,合格的发给公安消防许可证。

三、进一步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

(一) 各级各部门要把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管理,结合今年“安全生产年”和“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对本单位的防雷设施进行认真自查。凡建筑物或设备未安装防雷设施的,应尽快完善防雷安全设施,避免雷击事故发生。已安装防雷设施的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接受定期防雷检测,对拒绝检测又遭受雷击损害严重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县安委办及县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对雷击损失严重或造成人员伤亡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县建设、气象、劳动保障、公安、质监、房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应通力协作,按章办事,切实把好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或监督不力,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  防雷减灾△  通知